常德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维护用户和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二次加压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 加压,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结算水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据以计量和进行水费结算的计量水表 结算水表前指从结算水表至供水处的范围,结算水表后指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处的范围,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通过结算水表与城市供水企业发生供水用水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卫生,质监 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卫生.环境保护、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水污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供水设施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建设供水设施。发展供水事业 各级财政应从城市基础建设维护费用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供水设施建设,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在城市规划区内,限制新建自备供水设施,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 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参与城市供水工程扩初设计阶段的审查、及工程竣工后的联合验收,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第十一条高层建筑、指不含架空层六层以上的建筑,或者高地建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 应当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二次加压设施除外,应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和使用,结算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管理,结算水表和表箱。表井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积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其维修 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升压等,二,用自备水源对外销售。三,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四。利用供水水压直接为锅炉等压力容器注水。五,将蒸汽管及热水管,高位水池.水塔的落水管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使用,六。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七、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八,擅自安装。使用热水灶。土锅炉,九、破坏公共饮用净水装置、十 在埋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 地下及两侧1米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倾倒弃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埋设线杆 建造临时性或永久性建.构 筑物 十一.围压,堆压。掩埋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十二,向自来水闸门井,水表井内倾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十三.其他污染水质,影响供水管理.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闭。改动,涂改,覆盖,占用 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进行有损 有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其他活动,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由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费用由建设方承担,拆除的供水设施.拆迁人应给予补偿、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消防规范配置消火栓.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责任由城市供水企业与消防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第四章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压力达到国家标准.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无故停止供水,由于工程施工.供水设施计划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者张贴告示等形式、提前通知用户 因发生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有关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中断供水的用户、应自备应急水池。城市供水企业接到用户对供水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员维修。因情况紧急 需占道,破道 损坏绿化的 可于事后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接到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申请后,应进行勘测设计、出具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申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相关服务费用、工程款按国家市政工程定额与取费标准结算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户变更户名 过户,销户.停止.含暂停,或者恢复用水的,应当由新用户会同原用户向城市供水企业结清欠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过户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收取。因工程建设拆迁导致用户终止或暂停用水的.拆迁人应配合城市供水企业收缴水费及拆除供水设施 并保证受影响区域非拆迁用户的正常用水,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要求进行水表周期检查,同一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安装结算水表计量、由于用户原因不分表计量的.全额从高核定水价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 城市供水企业可按实际用水性质对用户水价做出调整,第二十三条水价依法由物价部门核定,用户应当按照当月抄表水量按时缴纳水费。用户逾期一个月不缴纳水费,城市供水企业在追缴所欠水费及违约金的同时.还可暂停供水。或解除供水合同.城市供水企业发现用户确实用水而水表用水计量为零的现象或有违法用水行为 导致水费损失的 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二十四条对结算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法定的水表检定部门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并按原计量数缴纳水费 校验不合格的。由被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对当月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多退少补。因结算水表发生故障,结算水表井被占压.损坏等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无法抄读以及无正当原因出现水量急剧下滑的.可以参照新表运转的当月水量、上年同期水量或前三个月平均水量等因素确定用水量,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查,检测.维修。更换用水设施等目的 凭有效证件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用户应给予配合、第二十六条禁止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和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 连接管道取水,二,在结算水表前取水.三、故意干扰结算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而取水 四 非消防及环卫.绿化需要动用消防及环卫、绿化供水设施取水、五 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消防供水设施应当专用。除消防灭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消防部门因灭火救援启用公共消火栓后,应当将启用公共消火栓位置 用水时间 用水量按季度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城市环卫,绿化,公厕等市政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设立专用水栓,安装计量水表 实行定点有偿用水.设施维护费用由用水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用水,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水计划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并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临时基建用表,施工完毕后.城市供水企业有权拆除临时基建用表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等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涉及环境保护.卫生。质监等部门处罚权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盗用和破坏城市供水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