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的机动车的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拖拉机,农用车除外。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上路行驶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发改,交通 财政.物价,质监。工商,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执行上级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排放不达标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第六条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经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禁止伪造.涂改,转让 出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张贴于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不得使用过期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第七条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开发 推广.使用环保机动车及优质车用燃油、清洁能源,推进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第八条新购属于国家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名录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列入名录的.应接受机动车排气检测、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九条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国家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 必须同时进行排气检测,对排气鉴定不合格的机动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由外省转入本市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接受排气检测,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正常交通情况下。可以在城区范围内对机动车的污染排放状况进行抽检.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被抽检的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拒绝抽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示抽检报告.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暂扣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达标的.注销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一条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按照方便群众 经济高效,社会化运作的原则,与安全技术检测站点统筹建设,第十二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质并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时遵守下列规定.一.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二 检测仪器,设备经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计量检定合格 三、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发动机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标准.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四、建立健全检测档案并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上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数据 五、公开检测资格.制度 程序,检测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 并接受监督.六,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维修后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指定维修治理单位或者产品。第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车用清净剂 第十五条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对车用燃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