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利用与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总库容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理。总库容2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库。以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理.也可委托枢纽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管理,未跨乡镇行政区域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也可由工程所在地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管 总库容不足2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由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管理。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协助管理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监督管理。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和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供水.安全检查.运行管理。枢纽设施管养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小型水库的防汛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市长 管委会主任、乡镇长为本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 乡镇政府具体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工作,辖区内每座小型水库应明确一名乡镇政府行政责任人和一名技术负责人,具体承担汛期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水库日常管护与防汛责任转换应以设定的汛限水位为依据.达到汛限水位以上应按要求组织防汛。第五条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一、负责小型水库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组建专门的管护队伍,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 日常检查.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二,汛前组织技术人员及安全管护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及时按程序向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处理,三 编制防洪抢险预案、制定水库运行调度方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逐库设定汛限水位 按程序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服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 四.逐库配备管理站房及水文观测等基本设施,在水库显目位置设立标识汛限水位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安全管护员的公示牌,督促安全管护员开展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并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环境整洁,运行安全,五.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落实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不得签订承包养殖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依法解除已签订的承包养殖合同,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 投,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及投肥养殖行为.第六条小型水库管护实行专人专库管护,每座小型水库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护员 常年管护水库、汛期可适当增加临时管护人员。确保水库汛期值班管护需要.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的聘任。应坚持,以钱养事 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与安全管护员签订管护责任时间内的责任书.聘任的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属临时聘用性质 不列入编制,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三,本人自愿且家住水库附近,未外出务工 有通讯工具。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教育,按照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求 做好安全管理知识.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知识 应急抢险预案等宣传工作、帮助水库周围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躲灾避灾能力.二、值守巡查。对小型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上下游坝坡脚等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在汛期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巡查一次以上、库水位高于汛限水位时,每天应不定时巡查。当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降骤升.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异常情况时、须24小时巡查值守 严格执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下达的水库度汛运用方案、当库水位较高且降雨量较大时应隔断外引水入库。非汛期每周巡查一次以上.并做好记录、在巡查过程中.遇到水库可能溃坝,较大山洪瀑发,泥石流等突发重大险情或出现其他非正常情况时 应及时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发现有破坏水库大坝及附属设施或污染水质等行为时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报告 三。日常养护。做好堤顶清杂清障 迎 背水坡的杂草和杂木清除。堤坡.雨淋沟平整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制止水库大坝上种树,种菜。放牧以及大坝,溢洪道等设施保护范围内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四 防汛器材及设施管护、对小型水库配备的砂 卵石 块石等防汛器材及器材,围子,进行管护.对小型水库水文观测及站房等设施进行管护、五、灌溉及饮用供水服务 根据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调度和指挥 及时开闸放水灌溉和关闸蓄水、对被确定为水源保护地及担负饮用水供应的水库,在运行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加强水源保护,第九条区县市应设立小型水库专项补助资金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水库日常管护和水库管理人员培训等经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条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安全管护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对小型水库管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利,环保 公安、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