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9月23日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包括现有 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前款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第四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二,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第六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 拟定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方案。二,指导供水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三。防治水土流失 查处造成水土流失和侵占水域、滩地等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第七条,建设,卫生,财政,农业。林业 国土资源、公安.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工商 旅游,民政。畜牧水产等部门和海事,水文等机构,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支持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确定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避开严重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与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现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经治理后仍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加强对黄石水库等备用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市或者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及时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可以严于国家和省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方案.经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技术条件等原因。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 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划定保护范围。第十三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名称及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视频监控,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第十四条 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依照下列标准确定保护范围、一,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外延至集雨,水,范围内所有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二.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堤内坡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的陆域 为一级保护范围,一级保护范围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 下游边界向下游延伸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范围,三。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为一级保护范围 一级保护范围边界周围半径不小于5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范围,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使用毒鱼 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五.从事围湖造田。围库筑坝等破坏水体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油库,加油站、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五、设置排渍口。六,从事取土.采砂,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七,经营餐饮业。八.养殖珍珠。沤制黄麻、九,从事网箱、拦网 投饵、施肥等养殖活动,十。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湿地以及相关植被.十一.建造坟墓、十二。丢弃 掩埋动物尸体。十三。本条例第十五条列举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三。从事农作物种植 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本条例第十六条列举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政监察、渔政监察和水质监测等公务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发包,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行为。第十九条 在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准保护范围,二级保护范围 一级保护范围内、分别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管理、禁止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第二十条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利用渗井。渗坑或者裂隙排放 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二,利用管道输送污水,燃气,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第二十一条,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 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防止地下水体污染.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给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 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或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在核准选址、定点手续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部门和水文机构.建立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共享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等信息,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受理群众关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举报、发现污染。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建设.农业等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防止农业生产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林业生产的化肥农药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供水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发生突发性事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供水单位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 加强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建设.第三十条。沅水 澧水等河流实行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水质发布制度,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质监测点建设、适时公布交接断面水质信息和监测情况 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限期实现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 公安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联合执法、县。市 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水上执法队伍建设。做好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二条.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主要道路和桥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隔离防护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公安机关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线路时 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的、二,未履行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职责的 三.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发包.出租或者转让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行为的.四.未及时依法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项目,准予经营行为的、六 未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七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视频监控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一、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渍口 油库.加油站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围湖造田,围库筑坝等破坏水体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取土 采砂 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在水域上经营餐饮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拒不停业的,没收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从事投饵.施肥等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补救措施,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破坏护岸林 水源涵养林.湿地或者相关植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八,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从事农作物种植 畜禽养殖或者组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拦网养殖或者养殖珍珠 沤制黄麻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水体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实施处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或者裂隙排放 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