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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 张家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2016年12月9日。张家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绿地界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现状绿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规划绿线。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管理工作。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现状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在该用地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 严格控制 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 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绿地、确定公园绿地 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等的绿线。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绿化广场,二.已建成的道路和公用设施用地的附属用地、三.江河,水库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四,风景名胜区、五,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六,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第七条,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的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进行登记造册.划定绿线控制图。编制城市绿线系统规划。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系统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城市绿线,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使城市绿地发生变化 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二。经论证的城市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整的。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绿线的 第十一条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第十二条.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必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分期进行绿地建设,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配套绿化工程应与项目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配套绿化达不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不得验收.第十五条,因规划调整或其他特殊原因.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相关绿地率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第十六条,因城市规划调整、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 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批准部门验收。第十七条、对符合城市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公共绿地实行永久保护绿地制度、其确定程序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制定确认永久保护绿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拟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永久保护绿地一经确定,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予以公示 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因国家和省重大公用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范围和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 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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