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及、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 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为古树后备资源,所称名木、是指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后备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 编号,建立档案 设立标志、第五条,古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一、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 树龄在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三级保护、第六条.名木和一、二,三级保护的古树确认备案按照。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古树后备资源,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备案,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对有特殊历史.文化 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区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三,古树后备资源.其保护区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第九条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 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和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活动,第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由城市园林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护、二,生长在铁路,公路 溪,河和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由铁路。公路和水利部门负责管护.三 生长在单位,住宅小区或者私人宅院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或者个人负责管护 四,生长在街道,乡镇,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管护.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人承担,第十三条、管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进行抢救和复壮、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第十四条、古树 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管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理后,予以注销。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定期进行检查、一.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每半年一次、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每年一次、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管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档案.第十六条。禁止移植名木和一、二级保护的古树、不得擅自移植其他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 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其他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管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以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一,砍伐,二。剥损树皮,攀树折枝。三,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四。在树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五。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六,其他损害行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植或毁损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相关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