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7年8月30日经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18日,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8月30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 装修装饰。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矿山开采。石材建材加工.道路保洁,园林绿化施工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的空气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谁管辖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第二章,防治职责第五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制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 建立大气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三,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制度,各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制定扬尘污染控制区域的目标和措施 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或者区县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 居 民委员会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 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 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及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产品生产和运输。市政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建筑装修装饰等建设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考核.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的建筑垃圾.砂石,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和堆放、以及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 人民防空 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承担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信息,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第十条,工厂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的公共活动区域采取绿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一百米以内道路的清洁。五.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 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的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或者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三,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场地绿化 铺装或者遮盖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施工单位应采取完全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五,土方作业阶段、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达到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界外。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装修装饰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当密封存放,二,机械剔凿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三。作业中产生的装修装饰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投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实施路面切割 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三 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降尘,四、对机动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路面严重破损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破损路面。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全封闭作业、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堆放.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不得在工地围挡外堆放。三,已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设置围墙或者围挡 对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第十六条.实施绿化作业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 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覆盖,洒水防尘,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 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五厘米以上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应当覆盖或者绿化,第十七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实施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时,应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高架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并对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及时清理,二 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 三。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旅游景区。广场 公园,停车场,车站 市场。洗车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第十八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 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全密闭化车辆运输,保证车厢密闭完整。不留缝隙。运输途中不得泄漏 散落.运输车辆在除泥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按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并在规定场所倾倒。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场,规范处置行为、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第二十条,堆放工业物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物料,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 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物料堆场.露天仓库应当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 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二,场地地面应当硬化。三,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四 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 应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 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 卸料处配备吸尘 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六 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加以覆盖,并在场地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第二十一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 划定禁止从事矿石开采和加工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矿山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砂石厂,尾矿库.排岩场的扬尘污染,并制定生态治理方案 对采矿场。砂石厂。尾矿库 排岩场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取土用地,采矿企业应当按照生态治理方案.及时恢复生态植被。第二十二条从事石材建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三条,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 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二。粉料仓上料口应当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发挥收尘作用。三 对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石应当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四,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应当硬化。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设施,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保证车辆轮胎干净,不带泥沙,无粘结物上路、确保不产生扬尘。五,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浆通过沉淀池处理后重复使用 六.罐车筒体外观 进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砼结块和积垢、并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其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单位范围内的 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业主负责、三,市政道路 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 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五.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二十五条.雾霾等重度污染天气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期间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建筑物拆除等作业,采取增加洒水频次等应急措施。第四章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意识.报刊 广播 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的权利、对违反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 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 举报人保密.第二十八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条.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进行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真实资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条,市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年度辖区重点扬尘污染源,负有扬尘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督管理及违法处罚情况依法公开发布,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工程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并定期公布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点工地应当安装 使用经过质量认证的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接入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测管理系统 并依法公开检测信息 重点工地范围及具体监测的办法由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以及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履行扬尘污染监理责任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一般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未落实建筑装修装饰施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未落实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执行特殊天气应急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扬尘污染自动监测设备以及篡改或者人为操纵.影响监测数据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落实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落实石材建材加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未落实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落实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落实堆放物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根据监管职责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扬尘污染信息等应当依法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对举报和投诉未及时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 三 包庇。纵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在扬尘污染防治中失职渎职的行为,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八条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经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应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综合执法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