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2013年9月30日,张家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考核、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 组织市综治办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和15个项目 第七条。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市政府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区县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 采取听取汇报 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有关分值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在实地检查1个月前下发、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区县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消防工作先进区县的依据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 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的综合绩效考核范畴。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 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