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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张家界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 办 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优化城市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市,含市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和慈利、桑植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第三条,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审批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报建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即时办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第五条,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市.县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再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规划编制要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 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专项规划前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作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时 应当书面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4000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必须配建幼儿园或者托儿所。规划建设10000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区.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外 还应当配置小学。规划建设20000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区 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外 还应当配置初中、规划建设50000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区、除按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外,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 市有关规定。第八条。规划配建的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千人口中按45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初中 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000平方米.18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6100平方米,24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0000平方米 30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4500平方米,36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1400平方米,二,每千人口中按9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 12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660平方米、18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630平方米.24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1600平方米。30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4300平方米.三,每千人口中按45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保教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保教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保教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保教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四.现有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待条件具备时。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第三章,用地管理,第九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供地,第十条,规划预留的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基础设建设确需改变的 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安排不少于原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置换,置换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第十一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有关要求确定与居民住宅区人口规模相配套的教育设施的选址与规模,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教育设施建设要求列入规划条件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作为地块出让的合同内容予以明确,第四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居民住宅区分级控制规模要求。配建幼儿园或者托儿所。中小学校等各类公建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步施工,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十三条,配建有教育基础设施内容的项目 在组织竣工验收环节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加 验收合格的教育设施、幼儿园可以由项目开发单位自主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小学,初中或者高中学校原则上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验收不合格的教育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设施建设的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质量,第十五条。配套的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配套相应规模的初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840平方米 18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090平方米,24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60平方米,30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500平方米 36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62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 12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400平方米,18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720平方米、24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530平方米.30个教学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20平方米,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 4个保教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保教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保教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保教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四.现有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达不到上述规定的.待条件具备时,应当达到上述规定.第十六条,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应当按上述标准确定与居住区隔开的独立地块.幼儿园用房应当为独立建筑、不得与商住楼公用.第十七条,在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 垃圾填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 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周边区域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二,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三 在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五章 资金投入,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 根据入学需求,按照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提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建设经费用于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设施建设。并逐年提高预算经费,第十九条.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确保50,以上用于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总额的15。20。用于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3用于城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专项用于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得减免。对于已按标准配建教育设施的建设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可以予以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教育部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增加预算的基础上,应当积极尝试PPP。债券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城市教育基础设施的投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 确保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到位和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定期督促检查、切实落实建设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 扎实推进城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二。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三 不按照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五 在城市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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