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 192号,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 省政府令第12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统一登记,造册 编号并建立档案。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 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第六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生长在城市绿地,公园。包括广场,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保护管理。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护管理。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保护管理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七条、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费列入年度城市维护资金计划、第八条,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2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需迁移其它古树名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移植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第十条,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建房.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 转让买卖。六,其他有碍 有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第十二条、生产 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 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在限期内采取措施 消除危害。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规定应予以处罚的 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 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