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管线管理。规范城市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管线设施.保障管线安全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含襄州区。下同,城市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指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 工业.广播电视,公共视频监控等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管线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集约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规划.城管。交通,通信。广播电视、能源。工业和信息化 行政审批,环保、公安。安监,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市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负责所属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鼓励措施,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参与管线,综合管廊等设施的投资 建设和运营,积极推动城市综合管廊建设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管线专业规划,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对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第七条。编制要求 管线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城市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相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规划协调,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情况.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已明确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原则上不得另行规划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第九条,规划许可、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管线综合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可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第十条、小区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对市区规划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 工矿企业,住宅小区的内部配套管线工程出具建筑物规划条件时,应当注明配套建设管线工程的规划要求,在规划和建筑方案审查时.应同步审查其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管线工程的内容 并出具与建筑物配套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第十一条.现状资料,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范围内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报送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区域无管线现状资料或者管线资料不明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探测,并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获取管线现状资料的成本纳入工程造价。第十二条,放线验线。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放线,并到市城乡规划部门办理验线手续、管线铺设前 经规划验线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三条.竣工测量、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且符合有关标准.质量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四条。规划核实。管线工程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建设计划、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城建计划内容告知相关管线单位,年度城建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作相应调整,管线单位应当根据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和管线综合规划.拟定新建,改建 扩建以及迁移 废弃管线的具体计划,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建设原则 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 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同步入地.四.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五。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 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七条,建设程序,综合管廊,管线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管线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管线建设单位办理的相关手续与文件.第十八条、道路建设单位职责 城市道路与管线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管线建设工期.二、在道路建设规划方案通过后。书面告知各相关管线单位,三.向道路施工单位提供管线现状资料 四、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及附属设施的监护工作。五 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六,收集本单位实施的城市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归档、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职责、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的.管线工程建设服从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二,管线工程单独施工的、事先通知其他相关管线单位,道路管理单位等做好施工现场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三.管线建设单位需要在城市快速路或主。次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凡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条件的。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四,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五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堤防 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 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或安全措施。六,委托并督促工程测绘单位在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七,收集本单位实施的城市管线工程资料并归档,第二十条、管线施工单位职责,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实管线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并取得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认可,制定保护方案后组织施工.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管线安全的措施、并与相关管线单位签订管线保护协议。三.按照经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 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四.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工程、文物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和监护,五。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六.施工单位发现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 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通过管线建设单位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变更,不得擅自施工、七,收集和整理本单位施工的管线工程项目资料。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第二十一条。道路挖掘.因管线建设,维护。抢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开挖手续,并与道路管理部门签订道路恢复协议 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每节管道顶进结束。必须进行复测,绘制管道顶进轨迹图.含管道高程,方向 顶进曲线等 并由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检查复测 对地面建筑.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影响的 管线建设单位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保护.新建,改建 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道路 因特殊需要确需开挖道路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架空管线.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确需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或信息线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计划或者配合城市建设.逐步改造入地,第二十三条 附属设施。管线地面附属设施建设,如 电力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路灯箱式变压器和控制箱 通信交接箱。接线柜等,应当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合理确定具体位置 设置合适的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已有管线的安全运行,第二十四条,辅助装置,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在既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同步设置警示标志,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井盖强度,牢固性,结构稳定性.安全性、通行舒适性等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并组织管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城市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成品保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与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城市道路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四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维护主体,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负责管线的维护管理,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管理、各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为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七条 日常维护,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视巡查。安全生产责任,定期检测维修,设施维护管理和维修档案等制度、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缺失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保障管线设施完好,安全运行、第二十八条、紧急预案,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演练,确保迅速有效处置各类事故。第二十九条。故障抢修。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市行政审批等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并负责恢复道路原状,综合管廊内管线发生故障的。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 并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报告.发生故障的管线涉及多家管线单位的。应由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统一组织抢修、第三十条、迁移.变更、废弃管线,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管线 确需迁移 变更或者废弃管线的、须依法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及时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 禁止行为,在城市管线用地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下列行为,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 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移动.覆盖、涂改。拆除 损坏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 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 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五。接驳其他地下管线、六。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等作业以及种植深根植物、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 保管,利用以及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动态更新,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后,须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手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管线工程项目档案 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管线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交已竣工验收工程的完整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第三十三条,管线信息系统,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管线信息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时将管线规划.普查,竣工测量。补测补绘等资料及管线的具体信息输入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建立的管线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并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第三十四条、管线普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对已有管线展开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管线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 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归集至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纳入城市管线综合信息系统.第三十五条。已迁移 变更.废弃管线档案,管线已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管线工程档案,补充到本单位的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后的管线档案及有关资料及时移交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 信息利用与保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管线信息系统查阅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查阅手续。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服务。第三十七条,资金保障 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数据更新经费纳入年度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2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二.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成果的、三.未按管线建设计划的安排进行管线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向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供管线现状资料的。五.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时、未按照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建设的,六,未按规定事先通知管线管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的.七 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项目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或者移交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第四十条.管线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施、或者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工程测量单位的法律责任.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管线测量结果 致使施工时损坏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运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从事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援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例外规定、国防军事光缆等其他特殊管线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各县、市,城市管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 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