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 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 含地上,地下 场所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 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 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是指单位,本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以及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和专门用于停放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内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心城区范围为北至汉十高速.西至襄荆高速。南至南外环、东至东外环围合的襄阳市中心城区.及牛首.尹集,卧龙镇。乡.集镇规划区及隆中风景区在内的整个区域、第四条 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一。市城管部门作为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各类停车场管理。并建立停车场管理信息平台.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停车场特许经营权的公开招标工作,加强停车场经营管理等工作,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三。市国土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的供地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四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按程序予以审批,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小型停车场项目.予以备案,五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 予以核准,六、市城建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总规,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结合实际做好项目储备 建立停车场项目库.列入滚动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 负责公园绿地,广场地下停车场等政府投资性工程的停车场配建工作,七,市公安部门负责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对违法停车予以处罚,拖移 八、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运营过程中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管。九。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停车收费政策的制定,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十,市人防部门负责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的监管工作。十一 市消防 工商。税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服务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社会资本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参与停车场建设 管理和经营,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内部建设.改造停车场并向社会开放、采取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城建,物价等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社会投资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应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供需平衡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公安。城建.交通,旅游等部门。依法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 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 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的停车场只能作为公共停车场,不得对外销售,租赁.社会资本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 可作为建设项目主体。用地规划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国土部门应当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 通过分层规划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地块用地规划性质为相应地块性质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第九条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 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建设为停车楼或多层地下停车库时、或总建设用地面积,建设为停车场时,20、的附属商业面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 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综合执法予以制止.第十条、利用自有土地及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平面或机械式临时性公共停车场的项目,不得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人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老旧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停车设施的项目 还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取得小区业主同意.由业主授权或委托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代理,作为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由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 由城建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 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 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国家 省和本市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设施,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的。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平时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 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第十三条、主干道和支路的道路停车位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位控制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市公安部门依法设置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第十四条、市城管部门应建立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做好停车信息数据收集.对接和监管工作,并与市公安交警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经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产权人可自行经营,也可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适当地点和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设置停车诱导.停车场标志,对提供旅游大巴和旅游自驾车停车位的停车场 在进出口位置设置旅游停车标识 二.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 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道防滑线、配备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 监控等设施.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三、加强对停车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设施损坏的 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场秩序 五,收取停车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增值税发票 公示停车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六.依法阻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垃圾 渣土的车辆在停车场停放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三.不得停放有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八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第十九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维护停车秩序 对于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停放.要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居住区内的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其停车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 实行明码标价 公示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第二十条。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居住区内的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必须依法由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决定.第二十一条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足、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场或增加停车场停车位,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同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规划.城建,旅游等部门 每年对道路停车位的设置评估一次.根据道路交通状况 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社会公众意见及时进行调整。在城市道路施划.调整撤除道路停车位.施划道路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三 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第二十四条,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收费停车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市城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维护。市城管部门依法对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如特许经营者严重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十五条,道路停车位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道路停车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设施。保持环境和市容整洁、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划 撤除道路停车位.二 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增值税发票.如期申报纳税.公示停车种类 收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收费方式应当方便停车者。不得增加负担、采用停车计费仪表设施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使用说明,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发生火灾 破坏。偷盗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位停放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按标示方向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按照收费标准交纳停车费、在限时的停车泊位不得超时停车.二。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二、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位停放.三,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位的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位。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因交通管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或者迁移道路停车位的 经营者应当服从调整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停放车辆。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条,逃避缴纳停车费。停车位服务费的.由市城管部门 市建投公司将其录入停车管理系统,黑名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纳入社会信用系统.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规划。城建。城管,交通.工商、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在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未建设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和未接入市城管部门.市公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 由市城管部门督促其限期建设.对正在建设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的,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接入管理系统、对已改造、升级使用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接入管理系统。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四条,擅自设置 占用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 移动交通设施或者涂改交通安全标识。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 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 土地,建设.工商,税务.物价,城市道路。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消防.治安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