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郴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 2013,3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10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道安委。负责组织.市道安委办公室负责实施.市道安委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职能配合,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和结果,强化责任落实、第六条,市道安委每年1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省道安委.第七条、市道安委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指标 经市道安委审定后实施。考核指标根据工作实际.实行动态修订,逐项明确数据采集责任单位、第八条、考核工作采取自评 部门评定,实地检查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等方式.按照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第九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在健全道路交通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治理 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市道安委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分值不超过考评单位所得基础分总分的5.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 实行、一票否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评定、1。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2,发生2起,含2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3。瞒报较大 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第十三条。县市区所属车辆在辖区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车辆或驾驶人源头监管存在问题的.负有源头监管责任的县市区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考核统计、第十四条。市道安委办公室根据各数据采集责任单位提供的数据、汇总得出年终考核初步结果,经市道安委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道安委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小康办。市文明办,市人社局等部门,作为对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项目,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第十六条。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道安委书面报告、并在3个月内整改到位.第十七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纳入市委 市政府对地方党委,政府的绩效评估 按照分值权重 进行折算计分,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范畴。在绩效评估中不重复计分、第十八条,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并全市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开展道路交通平安县市区创建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