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强化规划管理 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省。市文件规定。结合十堰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报监察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第五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遵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有关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一 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 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凡经公开交易程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如需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国土部门报请批准该宗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是否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应将政府批复意见函告规划部门.重新收回土地的,按照公开出让供地程序重新申报拟出让用地规划条件.不需要收回的,由规划部门按程序调整规划条件。一 拟调整的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国土部门审批是否收回,2,规划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专题论证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 3.规划部门应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4.规划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办理后续土地变更手续,6、建设单位应持变更后的土地手续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二,拟调整的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申请 国土部门审批是否收回,2,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专题论证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 3,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4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5,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处理结果,6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后续的土地变更手续 7,建设单位应持变更后的土地手续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拟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 交通影响评价。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内容.第九条,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 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十条,规划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调整决定的 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个有效工作日、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的全过程.应允许有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旁听 第十三条,所有涉及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 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部门不得受理申请 一。已办理过容积率调整的.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同一建设项目首期已预售,剩余土地申请调容的 四,已开工建设的.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六,建设单位或个人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无法定理由未动工建设。或建设规模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第十五条,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应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进行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坚持一次性规划,公示到位,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定的容积率.规划部门规划核实建设项目时。必须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不符合规划许可的 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违规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 当地规划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第十七条 涉及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全部审批资料。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查处.第十九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纠正.在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此前出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