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规划局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操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十堰市域范围内需调整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报监察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第四条。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遵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有关规定 并按如下规程执行。1,调整的提出及申报,由申请调整部门提出申请或因重大公建.政策性规定启动。2,专题论证.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部门编制论证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专题论证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规划编制科牵头 规划用地科,规划咨询中心,信息中心配合.3,征求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规划编制科牵头,规划用地科配合,4.提出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规划编制科负责.5 会议审定、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经局业务会,规划专题会,市规划委员会 含主任 顾问会。审查 规划编制科负责,6 公示。经五会审查通过后,公示不少于15个有效工作日 征求意见、再次论证研究 规划编制科负责,7,政府审批。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处理结果.规划编制科负责,8。函告国土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函告国土部门,修改后的控规成果抄送国土部门.规划编制科负责 9、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规划编制科负责,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调整,一,因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经公开交易程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如需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国土部门将政府批复意见函告规划部门 重新收回土地的。按照公开出让供地程序重新申报拟出让用地规划条件。不需要收回的,由规划部门按程序调整规划条件 一.拟调整的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下列程序流程办理,1.申请。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2,国土审批。国土部门审批是否收回用地。并函告规划部门。3 专题论证。由申请单位委托具备资质单位进行论证 形成论证报告。规划部门组织技术人员 相关部门.专家专题论证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规划用地科牵头,规划编制科 规划咨询中心,信息中心配合.4,征求意见,规划部门应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规划用地科牵头 规划编制科配合、5、提出意见、规划部门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 征求意见等情况.规划用地科负责。6、会议审定.规划部门提出的意见报经局业务会。规划专题会 市规划委员会,含主任,顾问会,审查 规划用地科负责,7,公示.经.五会,审查通过,公示不少于15个有效工作日,征求意见。再次论证研究.规划用地科负责、8。政府审批 规划部门将提出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用地科负责,9 函告国土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办理后续土地变更手续,规划用地科负责。10.建设单位应持变更后的土地手续.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补缴发票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科负责.规划执法科配合。二,拟调整的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以下程序流程办理,1 申请,建设单位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2.国土审批.国土部门审批是否收回用地,并函告规划部门、3 专题论证、由申请单位委托具备资质部门编制论证报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专题论证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规划用地科牵头.规划编制科.规划咨询中心 信息中心配合。4.征求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走访 座谈或组织听证.规划用地科牵头 规划编制科配合。5 提出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 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征求意见等情况,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规划用地科负责,6,会议审定,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经局业务会.规划专题会.市规划委员会 含主任。顾问会 审查。规划用地科负责。7.公示、经,五会,审查通过,公示不少于15个有效工作日,征求意见,再次论证研究.规划用地科负责,8.政府审批,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材料中应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处理结果,规划用地科负责。9.函告国土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后续的土地变更手续,规划用地科负责 10。建设单位应持变更后的土地手续,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补缴发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科负责。规划执法科配合,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报告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拟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内容,第八条。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九条,规划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调整决定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个有效工作日,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部门不得受理申请,一.已办理过容积率调整的,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同一建设项目首期已预售。剩余土地申请调容的。四。已开工建设的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过程中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六,建设单位或个人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起两年内无法定理由未动工建设 或建设规模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第十二条.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须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进行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坚持一次性规划。公示到位。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定的容积率,第十三条,违规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 当地规划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第十四条.涉及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全部审批资料,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建设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查处,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十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4月1日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