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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依据2015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 按照第50次规委会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工作制定如下办法,一 合法 自愿.本市中心城区内合法住宅建筑应该按照本办法并遵循自愿原则执行,二,确保安全,责任主体须确保申报建筑物结构,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安全条件。并确保电梯安全,三 主体责任明确、申请人。单位,应当持土地证。房屋产权证明、增设电梯书面申请。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证明.施工期间现场安全生产及交通出行保障承诺书、住户签名、由申报主体存。提交汇总情况、等文件,向市规划局提交规划审批申请、涉及委托申请的须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四.权属明确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须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且对周边建筑不构成影响。五,确保景观。提倡建筑内部增设电梯,若须外部增设则应符合,十堰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原则上,临城市主,次干道不得增设电梯,新增设电梯外观.体量,形态必须与主体建筑及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以景观梯为主、六、阳光操作、在满足上述条件及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增设电梯设计方案、附承诺书、在项目现场.主要包括本栋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小区其他显著位置,十堰日报 十堰市规划局网站、市规划局一楼,阳光规划公示栏、进行不少于15天的批前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妥善处理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电梯增设方案审定通知书 其中、住宅原审批时已预留电梯井且在预留电梯井内加装电梯的、可直接按审定方案推进.非住宅既有建筑物参照此办法执行。公共建筑须提供发改委批件,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选址、用地规划许可、红线。核实等许可、八。未尽部分按国家规定。规范 标准执行,九.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解释.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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