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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 配套建设 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执法管理工作,市供排水监督管理处受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发改.规划,国土,环保,财政,公安,物价、水利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采取特许经营 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 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 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并纳入本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 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 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 提高雨水渗.滞 蓄.净,用、排的综合工程效益.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 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九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 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要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 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第十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 改建 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工业园区的排水设施新建、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的排水设施新建,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其配套建设计划,自建排水设施的新建,改造计划 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保 物价 财政部门的意见,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排,水.第十五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 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本办法所称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是指用于接纳。输送的污水管网。排水沟涵.下水道,检查井 沉砂.池,井以及其它相关设施,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十六条、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 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第十七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 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九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二十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 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 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第二十二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排水许可。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四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二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 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第三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 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第三十一条。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 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 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 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第三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 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三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对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第三十五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六条,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第三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 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 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 确保设施安全运行.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三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十九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第四十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 丢弃,遗撒污泥、第四十一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第四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 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第四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核 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第四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 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七条,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 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 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四十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城市排水设施维护和抢修的专用车辆 应当统一标识。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执行抢修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 不受行驶路线、时间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四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 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区两级分别管理.其中主管网由市级负责,次。分支管网由区级负责管理,二 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三,住宅的化粪池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 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责任,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五。对产权不明,无物业管理,无受委托单位管理的排水设施由社区.居委会负责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 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 打桩,顶进 挖掘 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五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 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 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四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 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七.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五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 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第五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法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排水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排水许可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格式、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参照印制,第五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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