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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郴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4日、郴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 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含地表 地下水 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推广运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器具.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 建设节水型社会。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支持节约用水设施和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和水的重复利用率,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第七条 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在确保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依法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加强节约用水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县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第十一条 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第十三条。严格贯彻落实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及地方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确定、并下达执行,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目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第十四条。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根据用水定额下达 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施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施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定额 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 超计划,超定额在20.以内的水量加价50,超计划 超定额超过20 不足40.的水量加价100.超计划。超定额在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第十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向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用水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 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临时用水,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申报临时用水指标.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视工程规模核定用水指标,供水部门装表计量收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新建项目用水须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核定用水指标 并按相关要求统一建设取水工程 凡扩建、改建项目需增加用水计划的、应首先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再申报新增用水量计划。并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核准,第十七条。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不得投入使用,供水部门不得供水,在城市规划 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第十八条。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节水设施.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禁止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水量在6升以下的便器,鼓励使用两档便器。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应当选用陶瓷片密封水嘴或红外感应,延时自闭等节水产品 第十九条、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 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供水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减少漏损率。供水企业供水管网漏损率。供水产销差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计划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等资料.第二十一条.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生产企业 应当采取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二条、从事宾馆、餐饮.医院 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二次供水等经营业务的。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提高水的利用率。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 充分利用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使用再生水。第二十四条。新建居民小区.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应建设透水地面,以便入渗回补地下水.屋面雨水径流应尽量引入花坛 绿地,经自然净化渗透后再进入人工入渗设施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人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供用水设备.设施。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漏损率。出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消防 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中 可将所节约用水的总水量计抵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水计划指标。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奖励。一 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用水计划 限制用水量.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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