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8日黄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业网点规划、第三章。商业网点建设,第四章,商业网点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优化商业网点布局 服务生产经营,方便居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依法从事商品流通、为生产。经营和生活服务的商业经营场所,第三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业态优化,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统筹、指导和协调 并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商业网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业网点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统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防空。供销 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商业网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 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 采取线下体验。网订店送,网上会展等多种形式、在营销、支付,售后服务等方面、实现线下与线上交易,有形与无形市场融合发展,第二章 商业网点规划。第七条 市.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编制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改革发展要求、与全市产业发展目标 功能分区、交通体系。文化景观相协调。二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服务半径 消费升级.环境保护等因素,加强商业网点分类引导,推进商业网点的标准化。均衡化建设,三、结合商业发展新模式、新技术,调整提升传统业态,培育发展新型业态。推动商业转型升级,满足社会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新需求.四.合理利用现有建筑物、推动商业网点与历史。民俗。产业等相关的文化资源有机融合 五、明确规划期内商业网点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区域布局.行业结构 配套设施和实施措施、重点规划建设城市商业中心。区域、片区,商业中心 社区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 农副产品市场等。第九条。商业网点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落实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内容 明确商业网点用地性质 用地范围.空间布局等,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经充分论证后 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补充和完善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三章,商业网点建设.第十三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商业网点建设项目库,编制年度重点建设计划、定期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 第十四条.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企业自筹。政府投资。引进外资或者其他途径筹措。第十五条,为保障民生需要重点发展的商业网点,市。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规划用地、项目审批。资金扶持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第十六条.对农副产品市场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商业网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项目投资.产权回购,财政补助等方式参与建设,已建成居住区公益性商业网点配套不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调整 购买.租赁等方式逐步予以解决,第十七条。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应当合理保障商业网点建设用地需求,第十八条。商业网点的建设选址,规模、功能和业态等.应当符合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根据经营规模配置相应的附属设施、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商业网点专项规划 配套建设商贸物流和公共服务等设施 鼓励和支持大型商贸物流基地,农产品流通冷链系统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整合物流资源 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对从事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运输和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通行.停靠 作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第四章,商业网点管理.第二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商业面积监测预警制度。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第二十一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统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商业网点统计调查制度 列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网点应当按照商务。统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数据和资料.第二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商业网点规划 建设和管理需要,建立商业网点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业网点规划展示,投资建设,网点查询.购物消费等信息服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互联互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并保护商业网点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性商业网点用途的监管,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第二十四条、临街的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摊贩、修理服务 日用品销售等便民摊点统筹规划 合理规定经营区域和时段 便民摊点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卫生、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商业网点管理需要,牵头组织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商业网点专项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 变更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列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网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提供信息、数据和资料的。由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临街的商业网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便民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区域 时段或者影响安全。交通,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