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4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综合治理考核 完善道路交通设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推进智能化交通建设,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 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报刊.广播、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第七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公正 规范、文明 高效。第八条。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举报内容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条 机动车经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放置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扣留机动车。被扣留机动车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将该车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拖车及检测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禁止机动车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照明,音响、镜面反光遮阳膜等装置和材料.禁止擅自对机动车加长、加宽、加高以及对座椅数量等内部结构进行改变、第十三条,下列机动车应当安装 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保持记录仪正常运行。并与相关道路运输车辆监控平台实时连通,一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 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二、不在本市注册登记但在本市作业的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蓄电池标称电压和外廓尺寸应当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技术指标 且具备人力骑行功能。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合格目录,并向社会适时公布,第十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号牌 登记证。行驶证。禁止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遮阳伞.顶篷,座椅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累计时间不少于四小时。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或者自愿参加不少于两日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参加学习或者教育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考试合格的 其驾驶证记分予以清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初次申请办理登记前,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组织其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累计时间不少于二小时,第十七条、禁止以有偿提供或者购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等方式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相关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发现该机动车有尚未处理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平台发布信息,便于市民查询机动车及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情况,下载有关表格,在相关业务办理场所设置咨询电话,机动车与驾驶人信息自助查询系统。交通违法信息自助查询处理系统,并通过提供电子地图.电子语音讲解器等方式开展引导服务.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道路建设规划.第二十一条.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城乡居民出行 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和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交发展规划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台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第二十二条。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中规定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 应当提交专业咨询机构编制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交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并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中明确提出须在建设项目运营前实施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当规划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 应当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决定 需由建设单位完成的配套交通改善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规划验收,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标准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轮椅坡道、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按照标准建设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盲道 轮椅坡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盲道.轮椅坡道被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或者恢复,第二十四条。商业街区.大型居住区等应当规划,建设道路连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堵塞连通道,第二十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时.本路及相邻道路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交通设施及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设计,施工 验收、投入使用,相关建设经费纳入道路建设工程概算、与道路配套建设的交通设施,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参加,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和验收方面的合理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采纳。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交通设施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擅自投入使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公安交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保证交通隔离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并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修复、更新 供电单位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交通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提供专用电源 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需要对交通设施采取停电措施的 供电单位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公安交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在道路上从事施工作业等非交通活动、应当按照道路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活动、并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管部门的同意,并配合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通行的相关工作,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及保护措施 活动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需延长施工期限的.应当将批准后的施工范围和时限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进行相关审批时、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减少对道路交通通行影响的原则.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等非交通活动.临时恢复通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 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禁止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可以在特定的时段和路段禁止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其所属停车场 供社会车辆错时停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二 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决定实施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前 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第三十三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交通诱导系统 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及时发布道路通行情况,交通管制措施等信息,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停车泊位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停车泊位信息,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供停车泊位信息 为驾驶人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非机动车靠道路右侧通行,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右侧为慢速车道。左侧为快速车道。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 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左侧一条为快速车道.同方向划有四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右侧两条为慢速车道 其他为快速车道、小型客车在快速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速车道行驶,快速车道行驶的车辆可以借用慢速车道通行。同方向划有三条、含,以上机动车道的、在设有禁令标志指示不得驶入快速车道的路段,慢速车道行驶的车辆不得借用快速车道超车、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划有导向标志的车道上、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 遇道路交通堵塞或者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禁止越。压线停车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 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观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车辆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第三十八条。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七十公里。城市快速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八十公里,单位.居住区内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最高时速为三十公里,第三十九条.驾驶营运客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市公共汽车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顺次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设有港湾式车站的应当顺次排队进入隔离带内靠站,待乘客上下完毕后立即驶离,其他营运客车不得挤占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二。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以外的其他地方停车载客 其他道路上应当即停即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四十条、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 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当事人应当及时排除妨碍.恢复道路正常通行.当事人不能及时排除或者拒不排除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通知道路清障机构代为排除妨碍,排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四十一条。驾驶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喷涂放大号牌 保持车辆号牌和放大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三,严禁超高 超载、超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渣土运输车.水泥搅拌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四十二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渣土运输车应当安装限速装置。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限速装置安装。使用规范和行驶速度标准。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车辆限速装置,第四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行驶证 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二 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三,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五,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停放。未设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六,不得在城市快速路,高架桥。隧道行驶,七,不得饮酒驾驶,八,不得从事载客营运、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 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搭载人员。第四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二、在机动车专用道内行走。停留 三,在车行道上发放广告,兜售物品.四、跨越 倚坐道路交通安全隔离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道路上从事测量,清扫.维修等作业的.应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 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不得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第四十五条。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影响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二.向车外抛撒物品,三 乘坐公共汽车和长途汽车、在停靠站或者指定地点外上.下车,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在特定的区域.时段和路段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措施.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前款措施时 应当充分考虑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交通,市政作业,生活必需品运输等车辆的通行需要,并为其提供通行保障,第四十七条、为维护桥梁,隧道的使用安全 道路桥梁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通行限制建议、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采取限高,限重 限行等限制措施,道路桥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限制措施在相关桥梁 隧道入口处设置相应的设施和标志。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四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二.组织本单位所属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的安全检查工作 组织所属车辆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四 不得安排身体条件不适合.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有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五、及时,如实向所在区公安交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第四十九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或者其他拥有专业运输车辆的单位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本单位专业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登记,对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建立档案。二.所属专业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具备相应资质.并与之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三。掌握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四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并定期对行驶记录设备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第五十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 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等候处理 符合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快速处理情形的 可以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点进行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第五十一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迅速报警等候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调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履行报警及等候处理义务离开的,或者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第五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或者阻碍 影响检测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认定该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责任。第五十三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导致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 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五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交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 行人通行的.二、机动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三,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 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二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照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对机动车加长,加宽,加高以及对座椅数量等内部结构进行改变的、二,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照明,音响。镜面反光遮阳膜装置和材料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装 使用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的、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二十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的,四 驾驶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一、未经本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二.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号牌,登记证。行驶证的,三、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外形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加装遮阳伞 顶篷 座位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四.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五。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搭乘人员的。六、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七 违反公安交管部门有关非机动车,行人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八、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的 有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本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行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没收非法装置,第六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对违法情节轻微.自愿申请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二小时的,免予处罚。对一年内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两次以上的驾驶人 自第三次起。每次教育活动时间不少于四小时,第六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 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 免予处罚。第六十四条、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私自拆除.故意损坏车辆限速装置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私自拆除。故意损坏车辆限速装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水泥搅拌车、渣土运输车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 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车辆行驶证一个月,对车辆驾驶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第六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二,隐瞒交通事故重要事实的,三、故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的,四,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交管部门并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六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二 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三,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七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 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二。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八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从事营运的 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占用。封闭。堵塞连通道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依照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未经道路主管部门许可,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或者从事其他非交通活动,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在施工现场公示施工范围和时限或者擅自扩大活动范围、延长活动时间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规划部门依法处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设置、占用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二 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三,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设施的,人行道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第七十三条、未按照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存在安全隐患的 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要求当事人承担超出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五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罚款的,七.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八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七十五条.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 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第七十八条,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 驾驶证发放和审验以及通行等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九条,高速公路通行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