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2008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 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安排专项资金 组织实施.第四条,市。区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土资源 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第五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水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第六条、市水行政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 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植树造林,扩大林草植被覆盖面积,防治水土流失 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第九条,江河、湖泊 水库 港渠.塘堰等滨水地带的水土保持,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除必须的硬化措施外 应当采取生态方法 建设滨水绿化带。第十条。严格控制征用林地 采伐林木.经批准采伐林木的 应当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按规定及时更新造林.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部门,共同监督采伐单位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对水土保持林只准进行抚育。更新和维护性质的采伐,水土保持林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划定并公告 第十一条、本市严格限制开山采石、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划定可以开山采石区域.以下简称 可采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但不得将下列区域划入可采区。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四、铁路。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或者国家规定的范围,五,构成防洪保护圈的自然高地。六 江河湖库管理范围 七,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开山采石的其他地区.区人民政府对可采区外现有的采石点,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以内予以关闭,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可采区外,本市其他区域禁止开山采石,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开山采石的、应当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提高石材利用率、并设立弃渣场。修砌挡土墙.防止弃渣流失、沿开采面合理布设截,排水沟,在排水口设置沉沙池,将泥沙流失控制在开采区范围内.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十三条、在本市进行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四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开发建设单位的联系.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并指导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绿地。对形成的开挖,填土边坡、排弃,堆垫场地。应当采取布设拦挡、护坡.截排水 沉沙 栽植林草等措施.在保证边坡稳定的条件下,限制表面硬覆盖措施。严格控制对原地表的扰动。保护现有林草植被。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暂不开发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六条、建设公园、广场,人行道、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除必须的硬化措施外,应当种植林草、使用透水,蓄水新技术。新材料代替硬覆盖,通过雨水入渗增加土壤涵水量,预防裸露地面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第三章、治.理 第十七条。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治理.第十八条.因自然因素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治理,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加以治理、第二十条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采取生态措施为主.种植林草.恢复植被、改善生态环境 农村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采用治坡与治沟相结合 田间工程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建立完整的防治体系,第二十一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将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区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防治的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服务、对不履行防治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防治要求的.应当督促发包方追究承包经营者违约责任.第四章.监,督,第二十二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限期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完善监测网络体系、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 并定期向水行政部门报告监测结果。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因地质灾害造成水土流失的监测预警工作。并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并且向社会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的报告或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法开山采石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对违反林业,园林、环保等有关规定的。由林业、园林.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审批文件的.二。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