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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以下简称.竣工测量。行为、归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地下管线数据库信息.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及竣工测量数据归集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 通信.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指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是指为获得城市地下管线建成后的空间位置及相关属性等信息而进行的测绘工作.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是由市区政府投资、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搭建、集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管线普查整测数据和专业管线数据。服务于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 运营管理和专业应用的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第四条.工作分工,市城建委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归集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的统筹协调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通管局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做好竣工测量和竣工信息归集城市管线信息平台工作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督促测绘和管线普查单位做好数据共享和更新维护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各新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归集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开工前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合同、编制竣工测量组织实施方案,明确测绘,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造价 第六条,施工中,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分部 分项等节点实施情况。及时通知并配合测绘单位开展阶段性的竣工测量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及时开展竣工测量工作 并收集整理形成准确且符合有关标准。质量要求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七条.非开挖施工 采取顶管,水平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测绘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测绘交底,施工中,施工单位应记录管线类别,材质、管径。埋深、地下管线待测点平面位置等基本属性信息 形成工程施工记录文件移交至测量单位,第八条、执行标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应使用武汉市统一的测绘基准、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 T8、2011.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6、湖北省城镇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DB T875、2013、武汉地区水平定向钻法管道穿越技术规定。WJG。223,2016 武汉地区顶管法管道穿越技术规定.WJG 224、2016,等标准执行,竣工测量数据成果应符合城市管线信息平台数据技术标准要求、第九条、文件要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应包含以下文件,数据文件、管线探查数据文件.管线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属性文件,管线栓点法测量手薄,管线元数据文件,管线成果表册和成果说明文件等.测量图 管线平面综合图,竣工管线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第十条.归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完成竣工测量成果的归集和移交工作,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维护单位应对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测量成果入库电子文件的规范性.标准性等进行核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竣工测量电子成果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实施及成果归集移交的相关文件。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的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义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委托并督促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并进行督促检查,二、统筹组织测绘、施工等各方有序开展竣工测量工作 三,及时归集和移交竣工测量成果资料、第十三条,测绘单位义务、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测量工作,二,对施工单位进行测绘交底,并对施工单位移交的非开挖施工记录等数据文件进行核查整理、三,向建设单位按时提交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并对测量成果的质量终身负责、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义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告知测绘单位及时开展竣工测量工作、二,采取顶管 水平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施工的工程,按照测量技术标准要求和测绘单位交底。收集。移交施工记录数据至竣工测量测绘单位、并对提供的数据负连带责任.三.按测绘单位交底.配合完成定位信息预留、待测点平面位置标识等相关辅助性工作,第十五条,维护单位义务.地下管线信息平台维护单位负责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测量数据成果进行规范性核查、并做好其在城市管线信息平台的更新入库工作.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归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的、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测绘单位法律责任 地下管线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未按照测绘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竣工测量,测量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法律责任、地下管线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竣工测量工作告知义务,不配合测绘单位开展现场测绘工作或提供的非开挖施工记录文件不完整、精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从事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保密要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档案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在测量实施。成果保管、成果利用等过程中.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援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军事等专用管线竣工测量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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