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并联审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武汉市服务业领域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和,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2 2号 和,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武办发。2014 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经规划部门批准后。进行项目报建时 实行消防,民防 防雷,园林等部门、以上称并联审查单位.对与各自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内容并联审查,其中。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对消防专项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民防主管部门对民防专项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气象主管部门对防雷设施专项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园林主管部门对园林专项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第三条,并联审查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办事服务,即建设单位在市或区并联审查窗口集中办理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并联审查手续,各并联审查单位不再自行受理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市并联审查窗口设在市民之家。区并联审查窗口设在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审查窗口负责人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选派、各并联审查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与并联审查窗口负责人对接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将消防 民防 防雷。园林等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送到相应的并联审查窗口进行报审和领取审查结果,第五条、并联审查工作流程 一.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报建时,按规定将需进行并联审查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等资料分类标识清楚送交相应的并联审查窗口,二、并联审查窗口收件后、将审查资料流转给对应的审查单位进行预审、三,各并联审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经预审。资料齐全的.审查单位向并联审查窗口提交、受理通知书 发放给建设单位,资料不齐全的 审查单位向并联审查窗口提交。补齐资料通知书.发放给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所缺资料后再正式受理审查、四.审查时限,已发放。受理通知书.的项目,自次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时限.具体审查时限如下、1。工业项目。1、消防审查,批,时限.进园区4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项目除外 2、人防审查.批,时限,3个工作日。3,防雷审查.批 时限。3个工作日,4.园林审查.批、时限.4个工作日 2。建设工程项目。1,消防审查,批,时限。统一为10个工作日.其中市级工业园区内工业落地项目的审批时限为4个工作日,除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项目外,2 人防审查,批.时限,7个工作日、3 防雷审查,批 时限.5个工作日 4。园林审查,批。时限,4个工作日。各审查单位应严格按时限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需退还建设单位的资料送并联审查窗口发放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鉴于消防,民防,气象.园林等部门市区分级监管项目规模的划分界线不同,同一个项目会存在有的监管部门职责属市级 有的监管部门职责属区级不一致的问题.该问题会导致报审地域不同,报审窗口不同.审查单位不同等问题、对存在市区监管权限下放不一致的项目、以项目施工许可权属为依据。若施工许可权限界定为市管项目.则建设单位到市并联审查窗口办理并联审查、若施工许可权限界定为区。中心城区.远城区 开发区.化工新区和东湖风景区。管项目.则建设单位到各区并联审查窗口办理并联审查,具体处理方式如下。一,部分监管事项职责属区级且在市并联审查窗口受理的项目 市公安消防.园林局收到此类项目后 将审查资料流转给区局审查 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将审查结果送交市并联审查窗口发放给建设单位,二 部分监管事项职责属市级但在区并联审查窗口受理的项目,1,关于消防、园林专项.区并联审查窗口收件后、经区级部门预审,属市级监管的.将送审资料流转给市级部门,市级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交区并联审查窗口发给建设单位,2 关于防雷专项 区并联审查窗口收件后告知市气象局领取资料,市气象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交区并联审查窗口发给建设单位,3、关于民防专项 因各区没有审查的技术力量。建设单位直接将审查资料报送市民之家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由市并联审查窗口向建设单位发放审查结果 三。市.区并联审查窗口应认真做好并联审查资料收发工作,并向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并联审查的咨询解答工作,第七条 各并联审查单位及并联审查窗口应按要求及时向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录入审查信息。第八条、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发建设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市城建委负责会同各并联审查单位重新梳理全阶段的办事指南,精简申报资料,充分利用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共享,电子资料内网流转和互认,最终建立起 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资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跨层级,跨部门的运作模式 第九条、市城建委会同各并联审查单位建立协调机制 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若发生并联审查单位不按要求落实协调措施的.将责令其做出解释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本细则自发布之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