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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四月六日,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防止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保障市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怀化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怀化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具体范围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第四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和防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建设污染。生活污染及其他污染水体水质行为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碑或界桩.明确地理界线。供水单位应当在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破坏和改变界碑或界桩.取水口标志以及禁止事项告示牌,第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二、禁止向水体排放 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第十条.有关部门及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第十一条 因污染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 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通知供水单位 报告环保、水利 卫生等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环保。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制度。三 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污染设备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并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应急措施.禁止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并在采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后、方可进行,四、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环保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野外用火、滥伐林木、滥占林地 滥挖野生植物,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道内采砂,淘金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河床,河道的行为.第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期 禁渔区进行捕捞、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装有剧毒物品或危险品的船舶或车辆进入或通过 航行的船舶应当设置贮存废弃物的容器。生活污水处理或者贮存装置。禁止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含油废水排入水体。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和有剧毒物品的码头、码头应当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等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鹤城区政府,怀化经济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原则,第十七条.鹤城区政府负责依法关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企业,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以及建筑 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并组织发动单位和个人参与和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怀化经济开发区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企业的关停工作 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章建筑拆除工作。以及建筑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并组织,发动经开区各单位和个人参与和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环境保护局是饮用水水源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严防新污染源的产生,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地区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控,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制定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各相关单位协调处理污染事故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污、第二十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要结合怀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业经济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开发利用价值.优化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统筹协调发展,二,市商务局负责把好商贸物流项目引进关,严格限制污染水源项目的引进,督促现有招商项目增强环保意识 加大环保投入,按照环保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水源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水环境功能区要求,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四.市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及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及取水口设置的审批、加强河道管理 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工作,五,市规划局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审查,建设用地和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时按规定查处各类规划违法行为、六,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水处理和建设及维护工作、规范整治两岸各类广告,配合做好城市综合整治管理工作,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内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八,市农业局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加强监管.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的施用化肥和农药 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引导发展生态农业,防止造成水污染,九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并落实生态用地规划,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发审批并负责违法案件的查处,十、市林业局负责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林区违法毁林案件的查处.十一。市畜牧水产局负责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渔业资源。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以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未经环保审批的企业不予登记。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十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航政管理。港口及港航设施的行政管理、负责水平线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交通工程建设和水域运输协调指挥。十四.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查处危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十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十六,市卫生局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对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十七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要求、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经费,十八,市旅游局负责协助确定各类旅游区.点、度假区的范围 协助对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景点、度假村的案件进行查处,十九、供水单位负责依法做好供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事故和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应配合搞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县 市 区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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