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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2009年8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发布,2012年4月23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具有滨江滨湖特色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创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灯光设施是指为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照明和其他亮化设施.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 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建设 交通.水务,园林,房产、公安.财政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下列公共设施 公共场所和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一.城市桥梁和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会展中心,体育场,馆 影剧院.博物馆 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二、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的建筑物,长江、汉江航线两侧视线所及的建筑物.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和临街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物.三.长江,汉江武汉段经过防洪设施综合整治的江滩及其沿线的趸船,栈桥。渡船和市内游船.主要城市景观湖泊及沿岸地带。四、户外广告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临街商业网点的门面招牌,五.纳入本市景观灯光设施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交通,建设 水务.文化.园林等部门编制景观灯光设施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景观灯光设施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制订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景观灯光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称设置人、分别负责设置.一、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景观灯光设施由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二 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的景观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的景观灯光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三、江滩及其沿线的趸船,栈桥 渡船和市内游船 主要城市景观湖泊及沿岸地带的景观灯光设施由管理或者运营单位负责、四,户外广告和临街门面招牌的景观灯光设施由业主负责.第八条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居住建筑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 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费用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对纳入景观灯光设施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 书面通知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设置人进行设置,并就景观灯光设施设计方案中的布局。照明方式,色彩.亮度,光源等提出指导意见。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景观灯光设施规划的要求,将景观灯光设施的设计方案纳入其主体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施工前将景观灯光设施的施工图纳入其主体工程施工图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第十条设计 安装景观灯光设施 应当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能源 推行节能.环保和安全措施,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安全使用性能、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美化市容的需要、定期发布相关指导信息,第十一条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设计方案的要求、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雷击,防漏电等安全措施,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造成光污染 影响居民生活。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在临街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物上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已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上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人应当事先征求业主的意见.第十二条城市主要道路,繁华商业街区和窗口地段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以LED显示屏。霓虹灯、橱窗、灯箱等先进节能光源灯光设施形式进行设计,安装、第十三条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使用。对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第十四条长江大桥至长江二桥.南岸嘴至汉江月湖桥之间的桥梁及两岸的景观灯光设施 其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临街门面招牌景观灯光设施按照下列时间开启和关闭。5月1日至9月30日每日20,00开启、22、00关闭.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日19,00开启、21、00关闭 户外广告景观灯光设施每日开启的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城市主要道路,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灯光设施.在每周五 六.日及国家法定节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其他景观灯光设施在国家法定节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国家法定节日需要提前开启和延迟关闭.或者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启和关闭景观灯光设施的.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通知的时间执行 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需开启景观灯光设施的 由设置人自主决定。但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和日常生活,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景观灯光设施集中控制系统,对景观灯光设施的开启和关闭逐步实现集中控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灯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观灯光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毁景观灯光设施的行为或者因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投诉、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对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进行巡查 对巡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通报相关设置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城市管理行政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 应当及时移送,第十八条对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设置.维护 安全运行景观灯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同时又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鼓励设置人在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后,将景观灯光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一并设置、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文明单位评比资格、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 应当设置景观灯光设施而未设置的。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和开启 关闭景观灯光设施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阻碍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或者盗窃。损毁景观灯光设施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景观灯光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置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景观灯光设施相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市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景观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1999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武政 1999。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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