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26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3日 怀化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 消纳和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 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鼓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渣土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签订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书、监督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 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负责查处在城区内道路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超载行为、市规划局负责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指导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 及时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查处擅自使用集体土地消纳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加强采石场的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环境影响,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以及阻碍建筑垃圾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市公路管理局负责牵头查处城区外国省道上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处置建筑垃圾的书面申请书,二,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图及建设规划图,三。与建筑垃圾专业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四,建筑垃圾专业运输企业密闭化运输车辆相关资料,五 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与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合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 运输路线及时间.六.处置证的有效期限,第九条。施工单位装饰装修经营性门店和房屋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的书面申请、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依法核准.严禁居民和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和倾倒在小区内或街道上、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沿途撒落,严禁非专业化密闭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依法实行审批核准和招标控制,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依法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证,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环境卫生责任书 未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许可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输企业相关规定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证。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倾倒地点等书面申请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运输建筑垃圾合同,三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文明施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 依法具有的有关招投标文书,五 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证明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名称和地点。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并纳入专业运输公司统一管理.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具备加盖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 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有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准的湘NZ专段车辆牌照。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依法购买相关保险,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纳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数字化管理定位系统 五,车辆上印有所属单位名称,编号 电话号码的外观标识、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证应当说明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及车辆编号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六、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时间。第十五条、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因运力不足需要调用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参运的 必须经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并报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准,需跨区运输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协调,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与建设工地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建设工地出入口道路没有硬化.没有设置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第十七条 所有参与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证副本及有关车辆通行证,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增加建筑垃圾数量.变更建筑垃圾处置时间和消纳场地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重新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证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中。应指派专职管理人员现场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持证,干净,有序,安全.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 一 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确保参运车辆安全运行及密闭装置完好、二.持,三证。行驶证.驾驶证,建筑垃圾运输证、进入工地参与建筑垃圾运输、按规定张贴车辆保险标志和车辆检测合格标志,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线路,时间.城区5.00.19、00禁止运输.行驶、并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点消纳。四 建筑垃圾装载适量,并按要求清洗车辆、净车出场,严禁车轮带泥出场和沿途漏撒建筑垃圾,五,保持车容整洁、车辆编号标示。单位名称及前后车辆牌照字迹应当清晰.六、不得倒卖,出租 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运输核准件及车辆牌照 七,自觉服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及时整改违章、八,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第二十一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动态管理,实行日考评 月通报.季度讲评、年度总结考核及奖惩兑现 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应当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准的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消纳处置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消纳处置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所应当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应当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开发用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所或者低洼地,废沟渠等其他可以受纳建筑垃圾的场所。有关单位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后 可以作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回填和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提交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使用证明,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方位示意图 场所布局图,四 受纳垃圾的种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或者沙石等散装建筑材料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砂砾石等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0年9月12日公布的,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渣土砂砾石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 2010,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