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土地、建设,水务,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三,山体 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四 风景名胜区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五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第六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 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划定其绿线.第七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附属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游园等绿地的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 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 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绿地建成后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第十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 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三,因重大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需要调整的.四.确需变更和调整的其他情形、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 第十一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对居住绿地的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鼓励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方案应当依法报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与绿化无关的建设.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迁出或者拆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城市绿线管理涉及湖泊保护的 还应当遵守。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