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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 方便市民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 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 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环保,水务。园林。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厕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以区为主、建改并重、方便实用、环保节能的原则、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一,城市道路两侧,二.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停车场 加油站.医院、体育 文化.教育场馆.会议展览场馆,影剧院、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三,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四。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小区.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原建设部制发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纳入本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厕 由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两侧公厕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等建设工程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设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按照公厕设置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厕的.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建设规划时.应当在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后 将配建公厕列入相关审批事项,已建成的公共场所 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无配套公厕的、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设置 第九条举办大型商业 文化,体育、教育 公益等活动时,活动场所内及附近没有公厕或者现有公厕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环保移动公厕。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前款所列活动的主管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活动举办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条新建独立式公厕,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 含二类,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其中大型文化娱乐,会展及商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 广场.体育 教育场馆,机场。一等.级。以上车站和港口客运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公厕.应当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第十一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用卫生 实用 节能,防臭的技术和设备,公厕地面,蹲台面 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妇女使用 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公厕应当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 现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 应当及时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厕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一还一的要求。与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签订公厕拆迁还建协议。建设单位根据拆迁还建协议提出还建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厕导向牌,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指引标志应当鲜明。准确。完好、方便公众使用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公布本市公厕的保洁和维护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一,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二。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设置的公厕 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服务单位负责,三,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第十六条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保持整洁 完好,无乱贴乱画,二,厕内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基本无异味.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储粪池无漫溢.五 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六 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七.公厕占地范围内清洁卫生.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公厕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公厕的相应位置设置公厕标志。保持公厕标志安全牢固。完好整洁 并在厕内明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名称。第十七条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不得擅自停止水、电供应 影响公厕的正常使用、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厕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其保洁和维护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承担,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助,公共场所在开放时间内.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设置的公厕 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在其经营服务时间内,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设置的公厕、公厕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在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鼓励临街的非经营性单位将其内设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或者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设置环保移动厕所.临街非经营性单位免费开放厕所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将其内设厕所的保洁和服务纳入城市公厕管理范围进行考核 其增加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由市 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的公厕.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开放.不得随意停用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事先告知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修复 除水,电设施故障外 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使用.第二十一条公厕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墙壁,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杂物,三 在便池外便溺、四、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公厕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保证公厕正常使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公厕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公厕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其责任人及时维修 保证公厕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厕保洁和维护工作的考评制度、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厕,将其保洁和维护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考评体系予以考评 对临街非经营性单位免费开放的公厕 按照双方签订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考评 考评成绩为优秀的,对责任人予以奖励 考评成绩不达标的、其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协议规定扣减相关补助费用,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 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者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者举报人,依法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或者设置公厕。擅自拆除,损坏,占用、封闭公厕,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等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原有储粪池公厕有条件改造为化粪池公厕而未改造的 责令限期改造.二,举办大型商业 文化,体育,教育。公益等活动时,举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环保移动公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代为设置 代为设置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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