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武汉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2013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 新洲等区范围内农村饮用水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 包括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其中、集中式供水是指直接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农村用水户 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上的供水方式,分散式供水是指在难以形成集中式供水网络的区域,通过简易设施将供水送给农村用水户。日供水在千吨万人以下的供水方式。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管理机制 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 财政、审计。卫生,环保,价格 国土规划,农业。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范 规程和规定。二。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三。负责农村饮用水取水许可,四,负责农村饮用水建设管理、供水企业运营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五,组织编制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饮用水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保障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六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 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由集体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三、由个人,企业 投资建设为主,政府补助不超过10。含10 的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四.由政府 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政府投资比例超过10 的饮用水工程所形成资产.其所有权按照政府、集体 个人 企业、出资比例确定,前款第,一,四 项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其所有权的转移,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第七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经营管理机制,确定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稳定。可靠的供水水源地 二。已取得供水资质.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三,特殊岗位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持证上岗,四.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水量 水质和水压。设立供水抢修电话和服务承诺事项.并向社会公布,五.建立严格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 制订应急预案、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供水单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供水、第九条、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分散式供水单位按照供水用水合同可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而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应急处置的同时,及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一条,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供水价格的核定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核定后 应当向受益区域内用户进行公示.农村供水价格实行两部制水价、两部制水价中的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经营成本。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报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在制定供水价格的同时。应当制定.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家庭等生活贫困用水户水费适当减免政策 第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水费,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 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抽水设施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 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装表计量、定期向供水单位结算水费,第十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供水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农村供水管理相关信息。第三章供水工程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设施 从取水口至结算水表 含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室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十八条。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立保护标志,禁止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 取土。打桩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围压 堆占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十九条.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由供水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给供水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第四章、供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农村饮用水取水水源地选址应当征求环保,国土规划,水务等部门意见.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必要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经费,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区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明确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 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进行监控、区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 加强对出厂水的监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取水水源监管和供水生产运营监管,第二十五条.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活动。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二.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三,修建厕所,兴办畜禽养殖场和开展网箱养殖。四 影响水源水质或者水量的其他活动。第二十六条.已有的饮用水水源地、不符合国家 省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整治 第二十七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检查和督察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 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存在安全隐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 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区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卫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检测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第三十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扶持措施.第三十一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营维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水价、区财政补助,一事一议奖补和集体经济组织补贴资金多渠道筹集。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农村饮用水新建工程予以支持.第三十二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列入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缩短报批周期、第三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执行居民生活或者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标准。第三十四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第三十五条.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 享受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职业培训纳入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供水单位职工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批、使用制度.督促供水单位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定期向群众公示制度、确保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的,二 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 擅自承担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和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农村饮用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供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水量和供水保证率要求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补交水费。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二,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农村公共用水的,三。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连接取水设施或者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四 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五,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关于规划。土地,建设 价格、环保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四条,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供水单位对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或者抢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8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