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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5年1月5日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进行修正,自2017年10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 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 供水管道 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 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 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 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 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 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前10个工作日将施工安排书面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查验工作,对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及时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并抄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储水设施的容积 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护管理.二,储水设施的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 溢水管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通.顶部设有通气孔、通气孔有防止异物进入的防护装置 三、储水设施结构结实牢固 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加锁、四.储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配备必要的防止水污染的装置、五,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并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六,严禁设计使用消防。生活合用储水设施、严禁使用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非环保储水设施,七 储水设施应当符合防冻保暖要求。满足异常寒冷天气供水需要.八,储水设施和泵房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化粪池.渗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设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周围2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 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冲洗.试压、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 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还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建设的、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前,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行维护管理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四条、产权人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管理的、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现状组织认定,经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对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 改造合格符合移交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条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第十五条,各区人民政府 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 要按照统一计划.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其确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实施工作。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应当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产权人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对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提供节能,节水设备和技术等方式参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第十七条、制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可以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计入城市公共供水总成本、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当尽量利用用水低谷时间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三.屋顶水箱及裸露在外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规范和异常寒冷天气正常供水的要求,采取防冻,防腐措施.四,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故障处理 清洗、消毒。检验。更新改造等逐一记录归档。第四章,水质管理第二十条,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 加强水质管理、每季度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 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随机抽检 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应当限期予以整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五.擅自占用,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三.危害二次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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