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2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 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第四条 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先行 统筹建设、信息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 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全市综合管廊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物价 部门负责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支出责任安排财政预算,组织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识别阶段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 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通信,水务。环保,民防,消防.公安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综合管廊项目,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综合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第七条 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者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或者在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成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线综合规划 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 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综合管廊的建设布局 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 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依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意见。管线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此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 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改造,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暂不具备条件的 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 第十条,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预期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前期计划 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时 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计划.第十二条。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有关管线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管线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除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第十三条。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设计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管线行业标准外,还应当征求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 满足所在区域应当入廊管线的需要,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整理移交竣工档案.第三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监督协调工作.城管部门按照职责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综合管廊项目公司或者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在城乡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的指导下自行承担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或者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是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工作、并按照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综合管廊的维护管理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九条.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 由市 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 物价,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进行协调 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第二十条,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在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第二十一条,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接受城乡建设、城管,水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三,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 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 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六。制订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五.制订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备案,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综合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区,同时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中发布,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查验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一.爆破 二 挖掘城市道路.公路.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五,在管廊外敷设管线、六 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七。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 保障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进入综合管廊施工 巡检 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的管理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第二十六条、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单位要统筹入廊管线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的管线信息、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与武汉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 动态更新.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