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单位.娄底中心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娄底中心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机动车辆的清洗保洁经营活动,加强我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娄底中心城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市规划。住建.环保、工商。交通,价格,公安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职能,协调联动,联合执法、共同做好对娄底中心城区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的清理检查和从严监管。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对娄底中心城区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一。编制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的管理措施.二.参与制定和审核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场.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三 对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场、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四.对损害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在娄底中心城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都应保持车容整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进入城区前。应当清洗干净 一 车身底色不清。有明显污迹或浮土、影响市容观瞻的,二,车辆号牌沾带泥土模糊不清的,三,挡板.车板,车底,车轮附沾泥土.影响环境卫生的,第六条,在娄底中心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权属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建筑工地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第七条,经清洗后的车辆应符合下列标准.一.车身可触及部位无污迹.二.车底。车轮无明显泥沙,三、玻璃洁净.四、货车 特种车辆车厢无泥沙和其他污迹.第八条.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站 场.的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城市商业网点设置规划的要求,避开交通拥堵路段和道路交叉口,避开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广场等重要窗口、避开居民区.学校.交通要道等人群密集区的通道口。第九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住建部门核发的 排水许可证。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并报城管执法部门备案,二,具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服务设施,不得擅自开挖 占用市政道路、含人行道板、和设施以及凿井取水.三 按规定设置沉淀池.洗车作业范围外四周设置截水沟,洗车废水能通过排污沟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设置规范密闭容器收集和清运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四,制定机动车辆清洗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在适当位置标明名称。各种指示标志醒目.齐全。第十条。机动车辆清洗站。场,文明管理、整洁有序 符合以下规范,一,按照、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相应服务.保证清洗质量。二、不让洗车废水流入洗车站 场。外的路面、污染周边环境。不向下水道直接排放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清洗车辆所产生的油污,含油泥.进行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淤泥和其他污物,三 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 不强行拦车清洗,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的,二、向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倾倒和排放污水的.三,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污泥和固体废物的,四,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第十二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超出,工商营业执照。规定场地,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清洗站.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未按有关规定处置的 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证照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场.应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机动车辆清洗站、场,由市工商、环保.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车辆清洗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