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中心城区征地留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征地留用地的规划管理,完善相关的业务办理流程,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6 30号,等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 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 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 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 生活的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2,2020 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留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留用地应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名义进行登记。其使用权及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括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第二章.规划选址,第五条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二。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三,统一规划 集中安置。连片使用 四。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第六条、征收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留用地规划选址方案时 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报批材料,留用地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的。应当提供市。区 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的留用地安置方案 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当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书面证明,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 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收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时间,留用地比例 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用地批复及当时政府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政府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等。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应依据经审批的城市规划。出具留用地选址意见。对符合规划的留用地、规划管理部门可按程序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规划但因城市发展需求或各种历史原因需要安置的留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专家对留用地选址的合理性进行专题论证,二,规划管理部门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三,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办理结果、发函征询规划编制部门意见。四、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各方意见 就是否调整规划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规划编制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关规划调整 并函复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第八条。鼓励和引导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安置接受货币补偿方式 减少土地供应压力,第九条.对于已落实留用地选址.且原选址未被实际使用或占用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置换 调整置换后原留用地需交还政府.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导致原选址用地已不符合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导致原选址留用地用途已不符合规划要求 三,原选址地块因城市建设及规划调整原因。需由政府依法收回使用的.四.因市政公共事业建设占用原留用地部分面积造成留用地无法开发的 第十条 留用地选址调整置换的原则 一,调整置换的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等法定规划,二。原则上应在同一村集体,村小组。村委会.范围内调整置换,如同一村集体,村小组,村委会、范围内已没有可供调整置换的建设用地 可在本镇、街道。范围内调整置换,也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三.实行等值置换.四,凡留用地已部分使用的、不得调整置换,除第九条情形外。第十一条、留用地选址调整置换的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可按第七条要求办理.第三章,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二条 在留用地土地确权到村集体前.征地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 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红线退缩等要求 第十三条。规划管理部门应依据经法定程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留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地区的留用地 因城市发展需求或各种历史原因需要安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规划管理部门要求征地单位根据留用地安置的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留用地规划方案设计,征地单位及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规划设计方案时 应广泛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专家对留用地规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 规划管理部门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四。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办理结果,发函征询规划编制部门意见、五,规划编制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就是否同意规划方案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六。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规划编制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关规划备案、并函复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许可,并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第十四条、留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地区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程序办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地区的留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可按第十三条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村集体应对留用地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完善所需的配套设施.严禁分配到村民个人进行建设、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留用地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切实提高工作操作时效性,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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