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 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 开展科普等有相应的公共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专题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建设的.以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划分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工作、公安,环保 国土.林业。规划,水务,发改,住建,文广新,卫计,民政,体育.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办法,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维护与服务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和广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严格保护绿线,并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促进城市公园和广场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县 市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和广场规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城市公园和广场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进行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和广场和已经建成的城市公园和广场 其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严格保护。非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和广场、应当按照城市公园和广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建设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建设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 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城市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协调 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的不协调建,构、筑物,应当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设置各类游乐。娱乐 康乐 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及城市公园和广场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城市公园和广场周边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公园和广场的整体景观相协调.第十一条,承担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和广场竣工后、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负责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的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的维护.管理。制止破坏城市公园和广场财物及景观的行为,三。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城市公园和广场的游览秩序。四。本办法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应当整洁,美观。有序.符合下列要求.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造型美观,品种优化.二.建。构 筑物及各类设备。设施.标牌保持完好。符合规范、没有安全隐患、三,环境卫生整洁,无外露垃圾,污物。痰迹及烟头等杂物。四 保持水体清洁。卫生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保护完好.六。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畅通。在防火区.禁烟区 禁止游泳区,禁止垂钓区、游人禁入区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监管,第十五条.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封闭公园或者广场。景区 展馆。疏散游客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避灾避险的.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避险人员应当服从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合理设置噪声监测点,会同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测、第十八条、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开展各类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禁止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干扰周边工作生活环境的活动 依法经批准开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动除外 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该城市公园和广场的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组织团体活动。举办方将活动方案,活动组织者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并在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和时间进行、活动结束后 举办方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城市公园和广场原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显著位置公告活动的性质,内容.时间和区域、第二十条、经批准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证照齐全,按照经营范围,指定地点依法经营.遵守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接受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 破坏、危害性的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内 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第二十二条、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停车场,位,以外的区域,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的设备.设施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有效.运行安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特种设备的经营 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焚烧杂物、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禁止向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理。做到达标排放。第二十五条 游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文明游城市公园和广场.遵守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活动、二 维护城市公园和广场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 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三。维护城市公园和广场休憩环境、不得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游憩。四。注意城市公园和广场安全提示、不得在非开放时间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或者露宿 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 垂钓.营火.烧烤.投喂动物等、五.未经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允许,不得放生动物或者种植植物、六、维护城市公园和广场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城市公园和广场 不得在禁烟区或者禁火区吸烟 使用明火。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贩卖物品,不得圈占场地 七。爱护城市公园和广场财物 不得盗取 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捕捉或者伤害动物,不得损坏各类设施。设备或者乱涂乱画 八,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国土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干扰周边工作生活环境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音响器材的携带者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活动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公园和广场内开展团体或者群众活动。未将活动组织者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公园管理机构,或者在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外进行的,由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封闭相关区域等措施.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城市公园和广场原状的 或者造成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活动组织者或者负责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条,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一,违反规定在城市公园和广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二,违反规定在城市公园和广场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项目的、三,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广场的功能.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的 五、将城市公园和广场的亭 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个人经营,或者利用、园中园,等形式开展变相经营活动的 六,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广场用地范围,性质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