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 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 市、区 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 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 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 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 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 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 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制定和实施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社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 劝阻无效的 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十一条.设区的市 自治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文明教育。开展社会诚信建设宣传、弘扬社会公德,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十四条,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第十五条,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 定期维护和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 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公民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医疗卫生,电子 放射性等需要特殊处理的垃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 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十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护。鼓励推行城市立体绿化.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第二十条、城市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应当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城市行道树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和指示牌的使用、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禁止随意更换城市行道树、第二十一条.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城区的公路桥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范围,城市桥梁下的空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 爱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电力 通信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 鼓励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设置城市交通、照明,通信,治安。广告等立杆设施 并进行规范管理、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三十条.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 明确公共空间管理范围。统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第三十一条,设区的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 筑物,对违法建。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 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第三十二条,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使用时段.区域和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不得造成噪声污染、第三十三条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落叶,焚烧沥青橡胶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音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第三十六条。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和公共停车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编号手续,领取编号牌 行车证,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不包括残疾人代步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领取行驶证,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规定的时速行驶、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范围.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城市河流 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违规取土、禁止向城市河流,湖泊,水塘等公共水域内倾倒废弃物和垃圾等污染物。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第四十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电 气,交通、通信等系统畅通.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 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 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机构.确定执法人员数量。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从事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的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 但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 并向社会公开其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公示 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划定城市综合执法单元区域。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并在政府网站,责任区范围内明显位置公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 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坚持执法与疏导、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第四十六条、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着国家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出示执法证件 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三 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 私分罚没款物、五,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二 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 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机动车所有人,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 造成环境污染的 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构 筑物 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区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发现有违反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执法的支持保障.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综合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十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上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第五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城市综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其他监督方式,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部门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 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专项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按程序编制、审批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 作业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 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 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 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 应当及时退还车辆.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