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种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乡镇,含学校、村人口生活用水.不含农村生产用水。第四条、各级政府是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摆在优先位置。第五条、开矿,建厂及其它人为活动不得影响饮水安全,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由当事人负责解决,水利部门依法督促落实,第六条、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坚持充分利用各种专项资金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要创新工程管理体制。鼓励单位,个人出资兴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第七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水利部 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卫生部制定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 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 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 项目的规划,申报 设计和审批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效益优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确保工程长期稳定的发挥效益,第十条 水利部门和同级发改部门必须根据本县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县市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安排计划。经县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审查后向上级部门申报相关建设计划、凡申请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符合以上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申报必须由项目所在的村,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自筹资金的承诺和水源使用协议等书面材料,第十二条.在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坚持按照六个优先申报项目计划,即解决饮用水氟砷超标的项目优先,解决、十一,五.规划小城镇建设用水问题的项目优先、解决新农村建设用水问题的项目优先。规模大,效益好.解决饮水不安全人数多的项目优先 通过改造现有集中供水工程并延伸管网扩大供水范围的项目优先。有解决农村学校饮水安全任务的项目优先,第十三条.总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在有初步设计的前提下申报年度计划,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扩大 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含乙级 以上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由州水利局报呈省水利厅审批设计报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可由有乙级以下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扩大、初步设计由县市水利 水务,局报呈州水利局审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扩大,初步设计各县市水利,水务,局审批。并报州水利局备案,总投资3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编制.扩大,初步设计.总投资3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可编制实施计划表.各级发改,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规划。建设计划和实施计划的审查审批.没有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复的工程不得列入建设计划或实施计划、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到实地认真勘察水源,分析论证水源流量 确保水源可靠。水源水质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现场取样化验.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 93,水源可靠 水质达标的工程方可进行工程设计,申报建设计划.工程设计中必须有水源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必须明确工程建后管理形式和管理主体 要核定供水成本和水费征收标准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由各种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和受益者自筹资金共同组成,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受益者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投资投劳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受益群众必须根据工程规模情况每户自筹100元以上资金和投入一定的义务工。用于工程配水管网和入户设施建设。受益者自筹资金应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第十八条 各县市要对各种专项补助资金统筹考虑,归集整合集中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第十九条.州 县财政要根据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国家规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前期工作需要、应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必要的前期工作经费。第二十条。为保证各种专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县市财政局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建立专帐进行核算,在实施工程项目时由县市水利。水务.局采用报帐制.资金运作中接受财政,审计和各资金来源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发改、财政 水利,以工代赈,扶贫,国土。环保,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水利,水务,局、项目实施中必须在有关单位和个人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各县市水利、水务 局担任.也可按照出资比例、管理方便。群众自愿原则确定项目法人.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项目由各县市水利、水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水利.水务。局是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对项目规划。资金使用 工程质量、项目效益以及建后管理负总责。第二十四条,各县市,乡、镇 人民政府要搞好水源、施工环境的协调、各受益村组要自行协调好工程占田占地和农作物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五条.对权属明确,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制度落实的集中供水工程也可由该项目管理单位直接组织实施、县市水利。水务,局负责监管。按计划和进度拨付投资款,对村。组一级的供水工程要先落实管护办法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参与工程建设,也可直接委托管理人员建设.县市水利,水务.局负责监管并按计划.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拨付投资款,第二十六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申请书由州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既可以按照。百分制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推荐和确定施工队伍 也可以按照州发改招 2005 212号文件确定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施工队伍 总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饮水安全工程,招标申请书由县市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原则上按,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施工队伍,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饮水安全工程可由项目法人直接确定施工队伍或委托村组自建 总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明确各方权 责 利,第二十七条。工程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证照齐全,严禁以次充好、包工包料工程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定、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 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项目法人.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质量关,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返工,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三十条,进入供水管网的成品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85.除水源水可直接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以外、集中供水工程必须设置水净化设施并确保净化后的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 监测,第三十一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水利局,州财政局负责对本州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并接受各出资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 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订 施工进度、工程质量 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后管理等,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三十二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法人报请水利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作质量等级评定。试运行30天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第三十三条.年度计划项目完成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实施单位按要求整编好竣工资料,组织自验、州相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或受省级委托组织正式验收 自验和初验单位由发改局,委。水利局.财政局 卫生局和相关出资单位组成,第三十四条.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项目受益人代表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 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第三十六条、自验和初步验收采取对每个县市每处工程进行逐处验收。正式验收采取随机抽样办法进行,每个县市抽验乡不少于项目乡的5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项目村的50,工程不少于实施计划工程总数的50,第三十七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 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4.进行量化评分 验收组应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并反馈到县市,第三十八条。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 分为四个等级 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第三十九条、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和项目法人 要追究责任。限期整改 第七章,建后管理与维护第四十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 养护、水源检测、用水,节水,水费计收 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一条,工程建成后,统一设立标志为,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时设立明白墙,将工程规模。投资.受益人数 水价及组成.管理体制及管理负责人,管理制度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由各县市水利、水务。局组建供水公司.统一对建成后的农村饮水项目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投资部分的产权代表 第四十三条.创新管理机制。对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水利部门成立供水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统一管理.推行,先改制,后改造,的投资政策。即先通过公司化改造对现有管理机构进行改制或进一步规范,然后申请国家投资对工程进行改造和完善。对村以下的供水工程要推行、先建制、后投入 的政策、鼓励个人投资参与供水工程建设。只要个人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即可明确该工程属个人所有。除不准拆除外.个人依法享有工程的经营权和收益 也可以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先落实管护措施。然后申请国家投资进行改造,维修和完善.县市水利部门与管理主体要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并加强监管,第四十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必须服从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依法经营 有偿服务。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无论采取哪种管理方式,都要核定供水成本 水价由物价部门核定.所收水费用于工程的管理 维修和更新改造,第四十五条,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归档资料应包括工程各种技术文件。财务文件。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第四十六条、经营管理单位对无理拒交水费的用户.有权停止供水.对破坏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第四十七条、对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机构不建立。管理人员不尽责。水费征收不到位 而造成损坏和报废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不再给予资金支持,第四十八条、要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林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第四十九条、当供水工程设施及供水水源遭到侵犯。破坏 污染时,应按照、谁破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造成破坏的当事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目标责任管理第五十条.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2、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登记卡,3 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花名册。4 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