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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8日.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3,2673号。以及。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湘发改农,2014.829号.等文件要求 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主要指各县市区农村乡镇,村和学校生活饮用水建设项目、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 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农村饮用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和,谁投资。谁所有 谁管理、谁受益 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创新管理体制。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出资参与或合作兴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国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防止水资源浪费 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第六条。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一、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二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评审。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监督管理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三,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四。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许可。参与。新建,改建。扩建 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参加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五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环境监管.污染防治和水体监测等工作,六 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八,水文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九。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最优惠税收政策、十,电力部门提供可靠电力保障 落实最优惠电价。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工程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定。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各县市区要结合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规划 从实际出发,严格编制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分期五年规划。五年规划由发改 水利 水务、卫生等部门联合编制,第九条,县市发改,水利,水务,卫生。环保等单位要加强衔接沟通、按照、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 按程序申报年度建议计划 第十条,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水利.水务,卫生,环保。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必须在编制项目建议计划前做好、项目、扩大 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入户部分可在节俭保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承担本户农民入户材料费.要建立入户材料费台账.对收支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不得挪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要严格遵照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账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滞留.转移。侵占和挪用、各县市区要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 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县市区安排的经费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要统筹水利,扶贫开发。发改等涉农资金、整合集中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第十五条.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非农村安全饮水问题所需资金。应通过拓展其它资金渠道加以解决.中央。省、州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若出现反复或新增饮水安全问题.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政府 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把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 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实行问责追究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得成,管得好 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由各县市区水利 水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是实施责任单位 对项目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项目效益及建后管护措施落实负总责。第十八条,各县市区要搞好水源.施工环境协调、各受益村组要自行协调好工程占田占地和农作物损失的补偿、以及工程入户材料费筹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五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第二十条,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证照齐全,严禁以次充好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严禁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施工单位应科学施工.文明施工.项目法人,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质量关,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意见,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成后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 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简介、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和文号 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州发改委.州水利局负责对州内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接受各出资部门的监督 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订,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工程建后管理和工程实效等.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州发改委,州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验收工作、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水利.水务、局负责主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项目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项目验收实行验收委员会制、由水利。水务。发改。卫生,工程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自验和初步验收由县市区逐处进行 第六章,建后运行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按照 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 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 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九条 全面落实管护责任 按照。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群众实用 有利于效益发挥,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后续管理可根据受益人口规模等因素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一是水利,水务.局法人管理,二是乡镇水利服务站管理 三是村集体管理。四是用水户协会管理、五是采取租赁.承包等形式由个人管理,六是农户自行管理。分户供水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要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归档资料应包括工程各种技术文件.财务文件 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第三十条。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禁止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 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 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各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 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三十一条.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采用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 由县级水利,水务。局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进行核算,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可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后适时合理进行调整、要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 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各县市区要制订并落实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用水户优惠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 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区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 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 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第三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坚持工程建设与饮水水源保护同步进行、工程一旦启动,必须同步开展水源地保护工作,工程水源保护应以受益乡村为主。落实人员,落实责任。第三十五条。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接受县市水利。水务.财政 卫生,环保 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第三十六条 对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机构不建立。管理人员不尽责。水费征收不到位而造成损坏和报废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不再给予资金支持.第七章.奖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利、水务,环保,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水产,林业 卫生,公安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情节给予必要处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西自治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州发改农、2006、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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