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2000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修建 养护的,连接乡 镇.村之间的道路 乡村公路包括公路的桥梁,涵洞.隧道。渡口.第三条、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对侵占和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修建 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扶持,促进乡村公路建设,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县。市 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乡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县道规划。乡。镇。村庄规划相协调。乡村公路规划应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可采取下列形式筹集,一.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乡镇用于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三、乡,镇,人民政府的统筹资金,四,单位和个人的捐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第七条、修建乡村公路应当测量设计,其建设标准不低于山岭重丘四级公路下限标准。第八条,乡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节省用地、少占耕地,合理安排的原则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乡村公路建设涉及田土调剂。补偿等问题 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解决,相关乡。镇、村应予配合支持、第十条、乡村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工程技术标准、第十一条。修建乡村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 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并设置里程碑。界碑和交通标志.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政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乡村公路进行养护 公路养护可以采取专人专职常年养护 村民轮换常年养护。季节性突击养护等形式、有条件的乡村 应以专人常年养护为主.第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村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乡村公路沿线农村成年劳动力投入建勤义务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商定 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受到严重损坏,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修复、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路养护需要,可以依法在公路沿线就近划定取土范围和采挖养护砂石料场地 第十七条、在乡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 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二,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三、挖掘 采矿,取土.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粮或从事其他有碍交通的行为、四.其他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为。第十八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第十九条、在乡村公路上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和跨越公路设置其他物品等、应事先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条,在乡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或拦车收费 第二十二条,乡村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迁移和损坏,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损失费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停工。补办手续、拒不停工 补办手续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交通安全的,予以拆除、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强行拆除,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和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路重大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