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0年3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防治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 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黄石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石家冲电力桥以上的峒河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钟家寨桥以上的万溶江水域及其两岸集水陆域.黄石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黄石洞水库和跃进水库及其集水陆域.第三条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吉首市和花垣。凤凰.保靖县人民政府对所辖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负责.第五条峒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 石家冲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至上游一千米.狮子庵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至上游一千米的水域及其上述河段的两岸纵深三百米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石家冲水厂取水点上游一千米至狮子庵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狮子庵水厂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处上溯至花垣县大 小龙洞电站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三百米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余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万溶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保护区,钟家寨水厂取水点下游一百米处上溯至取水点上游一千米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三百米的集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钟家寨水厂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处上溯至凤凰县三拱桥处的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三百米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余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区,黄石洞水库和跃进水库及周围一百米以内的集水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库周围一百米以外,六百米以内的集水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六百米以外的集水陆域为三级保护区 第六条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水质标准,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各项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三级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二,使用剧毒 高残留农药和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三 向水域、河滩。溶洞,渗坑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废油,酸液 碱液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八条三级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 必须削减排污负荷。第九条在二级保护区除遵守三级保护区的规定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设工业废水排污口 二 设置垃圾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三,河滩野炊。摆设餐饮摊点和设置游泳场、第十条在一级保护区除遵守三级.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挖沙.网箱养鱼。游泳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新设生活废水排污口、四,设置禽畜养殖场和屠宰场 原有排污口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标准.治理未达标的,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搬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边界由吉首市人民政府设立明显标志.第十一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污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把污染危害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立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水安全。第十三条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吉首市和花垣 凤凰.保靖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 卫生.水政.农业,林业.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结果,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制度,教育居民和村民遵守本条例,并支持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第,二 项规定、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 责令其消除污染后果,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拆除,四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 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活动或者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 项.第 三.项、第。四 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十七条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拒绝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检查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