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 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吉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吉首市城区具体范围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物业化管理等公共事务和秩序依法实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服务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公安 交通.民政,卫生,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五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综合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环境卫生,道路。桥梁隧道 供水。供气,排水防涝、交通设施、绿地、城市照明.地下管线 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等事务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一。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特许经营管理资格的,由取得特许经营单位负责,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供水 排水。燃气,景观照明.园林绿化等设施,设备移交前,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三,依附或存在于城市道路 园林绿化或公共空间范围的各类设施.设备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中央。省 州驻吉首市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城市综合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 吉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全民健身设施.公共人防工程等场所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九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字化和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和执法联动机制,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在城区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卫生.供水,供气.排水防涝,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景观等城市综合管理专项规划.报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专项规划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应当征求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突出城市品牌元素。体现民族特色、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 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址改建项目及已取得土地证的项目除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私宅用地 私房新建审批 第十三条、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时 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和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应当报经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旧城改造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综合管线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改为地下管线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和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塑料袋 食物残渣等废弃物.二 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在建 构 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 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 四。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杂物,五,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洗车平台或者运输车辆出入未进行清洁,影响周边环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分类标准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第十七条。承运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砂石。预拌混凝土等物品的 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保持车辆外形完好 整洁。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 遗撒。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安装车载定位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 三、按照核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运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第十八条,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顶部.平台 外走廊 外墙无杂物堆放.无违法搭建附属设施.二,临街建,构 筑物应当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并及时修缮损坏或者存有安全隐患部分。三。国家 省和吉首市对建.构 筑物立面容貌管理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城区内,相关建、构,筑物,广场.河道两岸等应当亮化范围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亮化、一,城市主干道两侧 广场及河道两岸应当进行夜景亮化、二、夜景亮化图案,灯具造型应当符合城市特色元素要求,使用节能灯具 三、历史风貌区夜景亮化应当以暖色调为主,特色建筑应当亮化轮廓线 四,禁止在居住区设置影响居民生活的高照度夜景亮化,第二十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按不同行业和项目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 规范门店管理 一.临街门店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二,从事餐饮,废品收购,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经营门店、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作业场地和油烟。污水处理等设施,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和时段。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在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 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第二十二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城市管理相关的餐饮,户外广告,物流。出租车,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行业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吉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可以对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餐饮,石材加工,金属加工。殡葬用品.物流、车辆维修 车辆清洗等经营种类.在城区设定区域性禁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城区内.不得有下列噪声污染.一。在医院。学校 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加工。维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污染,二,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 高噪声设备等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广场舞,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污染、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的,五,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未经批准的建筑施工产生的噪声污染 六 机动车在禁鸣的路段和时间鸣喇叭的。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第二十四条,城市污水应当集中收集、处理,排放 城市在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水库.水塘等水体直接排放城市污水 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或者向城市雨水管网排放污水、三、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四、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含有固体物质的污水.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油烟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未设置统一厨房油烟排放通道的临街住宅楼。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集中烟道排放油烟改造,二、餐饮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构,筑物 三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执行标准,按照规定放置相应的环保标志.第二十六条。在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或者重大庆典活动,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第二十七条,未实行物业化管理的居民区,其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公共设施管理事务由街道办事处 社区组织逐步推行物业化管理.吉首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新建规模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社区内分散住宅楼和单位院落应当联合进行物业管理,小街小巷居民私房建设小区按网格化要求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犬只以及其他宠物的管理,定期组织公安、畜牧 卫生等部门对无证的犬只进行清理.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且经批准同意饲养外.城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宠物进入公共场所,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对宠物排泄物应当及时进行清除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宠物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二十九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的需要,完善城市绿地,公园。停车场,集贸市场,交通信号,消防栓。垃圾压缩站 污水管网、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遵照以下要求,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动,关闭。拆除.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二.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公用设施巡查.发现缺失,损毁的 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当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用或者改变用途,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对于符合改造停车场条件的人行道,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对外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停车场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第三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及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 管理和保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注重绿地的景观,生态,游憩、文化。防灾等功能,城市园林绿化推广使用乡土植物。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草结合、保持植物多样性。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规划区原生树木。控制种植珍贵树种和大树移栽,禁止引进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鼓励发展垂直绿化。通过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绿化方式增加绿量。相关鼓励政策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 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从事加工石料.装卸货物。堆放建筑材料等各种作业.三,擅自设置道路出入口。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搭建上下桥.四.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 悬挂、张贴广告或者标语、五 在城市道路搭设灵棚、摆设花圈挽幛,抛撒冥纸,焚烧祭品,六、占用城市道路维修、清洗车辆,七 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三十四条、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 未取得城市客运经营许可的私家车。微型货车、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乘客.不得沿街揽客.第三十五条,货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 拖拉机.人力三轮车 板车,畜力车等车辆需在城区行驶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校学生集中出入路口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减速等设施、统一审定校车停靠点 完善校车站点标线标识。所有校车必须按审定的站点停靠.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横过道路,禁止行人跨越,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第六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三十七条、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城市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五 行使环境保护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音响器材 高噪声设备等设施产生的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行使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区内向河道 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及排放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场外 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以及虽然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而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权 九,履行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内容和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宣传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妨碍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第三十九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决定聘用人员协助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聘用人应当加强受聘人员管理 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公开范围,落实劳动保障,聘用人员只能从事日常巡查。劝导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受聘人员的着装 标识应当与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人员相区别、受聘人员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聘用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聘人员有过错的、其本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易腐烂变质、鲜活产品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 依法变卖。拍卖抵缴罚款、无法拍卖,变卖的 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 摄。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第四十一条、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涉及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 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和其他物品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悬挂 张贴,涂写,刻画发布经营信息,联系业务号码的.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配合处理 二 不按规定在城市道路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三,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暂扣车辆行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应当予以放行、第四十二条。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专业意见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第四十三条,对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的,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五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设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电话号码、负责集中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投诉和举报事项,吉首市人民政府接到服务要求。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服务要求人,举报人和投诉人,服务要求,举报和投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诉不处理的、二 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不能拆除的,由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头、纸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乱倒污水的.处五十元罚款,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处五十元罚款。三、违反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建。构,筑物上乱刻乱画、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 标识和其他宣传品的。处一百元罚款、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施工场地的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 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当事人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项规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干扰居民生活的,由吉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场所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可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吉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 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可暂扣噪音器材,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干扰居民生活的.由吉首市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时间鸣喇叭的 由吉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吉首市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对个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由吉首市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扣押专门用于从事经营的车辆。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职责属于公务行为.对以暴力、威胁实施阻碍执法的,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吉首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辖区内实施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城市综合管理活动。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