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涌 湖。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环境的保护。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的原则。着力改善水环境,第四条,市、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制订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水环境保护任期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 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市,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后环境修复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状况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 翠亨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镇人民政府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接受监督。第六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市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水,环境 功能区划。全市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水量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排水.生活污水处理。污泥清理.排水设施的水质和水量监测。河面垃圾打捞和清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 林业.城管执法 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协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各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做到实时共享。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内河涌综合整治 二 岐江河等重要水道 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三、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四,雨污分流,五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市,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积极推动校园环境保护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 增强全社会保护水环境的意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市 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水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水环境保护、第十条。本市实行,河,段 长制,市、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重点河涌河 段,长,河、段 长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对河段的污染治理负责。第十一条.全市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从严核定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建设.农业等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指标,制定全市和各镇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方案和减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计划.制定年度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计划落实到排污单位,第十二条。新建 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要求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 在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照前款规定实行区域暂停审批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区域暂停审批决定、被暂停审批区域应当制订整改方案、削减区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经核查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区域暂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设备联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建设等部门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档案。及时共享排污单位取水,排水,排污等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第十四条.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并设立标志牌。标志牌中应当明确责任、认领 者,监管部门和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市环境保护,水行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排污口进行排查.对无责任、认领 者的排污口予以封堵,第十五条,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预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入管网.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行业应当采取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水环境 第十六条、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地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评批复自建排水设施与城镇排水设施相连接、在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地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评批复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十七条.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监测种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和农药残留量.监测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并根据监测数据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 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市.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养殖户.屠宰场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屠宰废水和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市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市水产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产品养殖饲料,药剂使用的规定和标准。依法规范,限制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品的使用。定期对水产品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鼓励支持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推广循环水养殖,人工配合饲料等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在食用水产品养殖区域内进行观赏性水产品养殖的、禁止施放食用水产品违禁药物,饲料.第二十条。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 应当按照规范采取防止渗漏。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对其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从事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或者破坏地下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鼓励研发、应用节水技术与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行节约用水、以节水促减污.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促进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和生态景观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第二十二条 本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调整、一。取水口发生改变的.二.供排水格局统筹调整的、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四.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因前款第 一。二.项情形之一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在不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充分研究论证通过后,方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 因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之一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单位须对项目选址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意见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调整.第二十三条,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二十四条 因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项目和设施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进行协商并依法补偿 第二十五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围安装护栏,围网等物理隔离设施 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型饮用水源地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护林,饮用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管理 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通航水域的,其隔离防护设施的设置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尽可能减少对航运安全的影响.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源的实际需要.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路.桥梁或者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源地,饮用水厂应当加强环境污染应急工程建设,在取水口配置应急监测,防护等设备,第二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国家和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基础上。拟定本市的水,环境.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水 环境,功能区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对包括国家、省,市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水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并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辖区内跨镇区河流监测断面 设立自动监测设施,并与水环境监测网络联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镇人民政府提出跨镇区河流交接断面的设置或者变更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状况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或者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管理的需要.制定跨镇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并向社会公告。跨镇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方案.应当包括河流名称.断面名称及编号.断面地点、交接关系。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责任主体,考核奖惩措施.监测单位名称,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内容 第三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咸潮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对磨刀门水道、横门水道、洪奇沥水道.小榄水道,鸡鸦水道等主要江河的咸潮监测与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咸潮监测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环境保护、农业。供水,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及有关镇区.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测和预报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咸潮期对饮用水厂取水工作的指导,第三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咸潮的上溯规律制定完善应对咸潮的水量调度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调度预案联控调度联围干堤水闸、水库等水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和在河道直接取用水的单位应当服从调度,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应当保持自然水系结构的完整性,结合城市防洪排涝和改善水环境的需要,实行最小河湖水面率控制,并逐步提升城市水面率、第三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海事等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自然水系行洪.排涝.航运,水生态.水景观等因素编制内河涌岸线规划,划定内河涌宽度规划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内河涌岸线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城乡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内河涌岸线规划.本条例所称内河涌 是指其水位受联围干堤及水闸控制的河道 渠道及其他人工水道,地下排水渠除外,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 城市建设确需填堵或者覆盖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方案.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第三十五条。禁止向内河涌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截流,调蓄等措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治理。防止污水直接排入内河涌,第三十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水体进行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有计划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 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内河涌整治应当遵守相应的河涌宽度规划控制线,严格岸线用途管制、不得缩窄内河涌行洪断面和容量。第三十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量调度机制 加强水利工程的调度。调水引流加快内河涌水体流动和置换 改善内河涌水环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 第三十八条,市。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没有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没有制定本级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实施水环境保护规划的,三.未按照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四、因违法决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造成重大水环境事件的,五,未依法公开相关水环境保护信息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八,将水环境保护有关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在排放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达到有关排放标准。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环评批复自建排水设施与城镇排水设施相连接或者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户.屠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饮用水厂在取水口未配置应急监测或者应急防护等设备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填堵或者覆盖内河涌的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批准需要填堵内河涌的.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复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措施或补救措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内河涌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的罚款,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