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通畅,市容整洁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路段除外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过的道路和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含石岐区 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片区,南区中心片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行政处罚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 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二章,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第五条,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可在.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下载填写,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六 1、500或1,1000地形图复印件一份。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出具受理文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足相关材料。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确认占用的位置,面积和类型.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外。应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必须在占用现场悬挂,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公示经批准的道路占用位置、面积。期限等,第九条,需移动占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 应当提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变更申请表,可在 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下载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五,项的材料.三.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根据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对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第三章,关于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审定的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和各管线建设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结合城市道路新建,改造,维修工作安排.对我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统筹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提出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工程.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 的原则进行施工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 杆线等设施建设.应当在报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四条,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 项的材料。二 经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签准的地埋设施平面图 设施断面图复印件一份,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市政工程规划报建批复通知书的复印件、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 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出具受理文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足相关材料。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确认挖掘的位置,面积和类型。并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挖掘道路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外、应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在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安局交警支队后,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在24小时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八条。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必须在挖掘作业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道路挖掘工程施工期限超过180天的,施工现场须设置固定式彩钢板全封闭围档,采用砖砌0、2米的基础,加高度1,8米的彩色压型钢板,进行全封闭施工作业、二 道路挖掘工程施工期限在30天以上。180天,含180天 以下的,施工现场须采用1、8米高的可移动组合彩钢板施工围挡、进行全封闭施工作业 三。道路挖掘工程施工期限在30天。含30天。以下的.施工现场须采用标准护栏。钢护栏或注水式全塑施工围挡,连续密扣围挡。进行全封闭施工作业,四。挖掘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提前设置警告。防护设施,合理警示,引导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行,五,在路口位置挖掘施工时.彩钢板围挡1 2米以上部分采用钢丝网等通透围蔽设施,保证路口位置视线畅通,六,夜间施工时必须保证照明充足 在作业地点提前设置反光警示标志.悬挂红色灯 提醒行人和司机注意,并安排专人值守.七.挖掘施工时必须控制好扬尘,不得向路面排放污水和污染路面 八.管线挖掘施工时 不得随意在盲道上开挖及设置井盖、第十九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挖掘城市道路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变更申请表。可在.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下载填写、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 五 项的材料.三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应由城市道路管养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 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保证工程质量。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开挖前应当探明和了解地下管线现状,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进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既有设施.因施工造成管线.道路附属设施等既有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产权单位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和有关的修复费用。有关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在主、次干道上开设永久路口。凡确需开设永久路口的单位。须持当地城乡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总平面图和开路口平面图。按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在主.次干道上开设路口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须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需要开设临时路口和永久路口的单位和个人、除按规定办理挖掘手续外 还须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相关开设路口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及调整新开设路口的交通组织、配套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 横跨城市主次干道 支路以及路口挖掘的 应当优先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每段长度不得超过100米或跨越两个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必须挖掘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第二十五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对人行道进行改造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递交改造方案进行申请、申请人应当依法申报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在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 按批准的改造方案进行施工,人行道改造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主动协调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申请人应当提前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发布施工公告,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计算。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刁难 阻挠、辱骂和殴打市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妨碍市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市政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镇区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中府,199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