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2016.53号、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海绵城市是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下雨时自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海绵城市建设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重大转变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促进城市水系统良性循环,建设水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紧围绕建设,现代生态都市,的中心工作、抢抓机遇 统筹规划、示范引导 突出重点.面向全局,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 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 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及海绵城市 渗、滞,蓄。净,用,排、的功能要求 着力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全面推广应用海绵城市技术,保护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障排水防涝安全,高效利用水资源.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 推动城市节能减排.努力打造美丽幸福.生态宜居.人水和谐的现代化生态都市、通过建设黄沙河流域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松山湖。生态园,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 常平镇新城中心区.谢岗镇银瓶湖生态体验园和银山科技园湿地休闲区等海绵城市示范试点区域,积极探索构建山,水,林 田,城相融合的城市水生态系统建设模式,从而示范带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二,基本原则规划引领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 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园林绿地专项规划、道路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等各层级.各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中。严格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落实 稳步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生态优先原则、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城市开发建设应保护河流,湖泊 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优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统与低影响开发设施.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 自然净化和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安全为重原则 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安全为出发点 综合采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高城市供水。排水防涝和防洪设施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消除城市内涝安全隐患.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因地制宜原则。根据本地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禀赋状况,降雨规律.水环境保护与内涝防治要求等,合理确定海绵城市总体建设目标和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科学规划布局和选用下沉式绿地 植草沟,雨水湿地.透水铺装 多功能调蓄池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统筹建设原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 在各类建设项目中严格落实各层级相关规划中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示范带动原则、在规划统筹安排下 坚持示范带动,重点突破的工作方式,选取城市发展对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建设、调蓄雨洪和应急管理能力需求强烈.建设基础条件好、实施效果明显 同时能对其他地区的建设起到很强示范引领作用的区域作为先行建设示范区。在示范区内选取条件成熟 可行性强 群众需求迫切、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重点推进,优先安排资金进行建设,三,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试行,建城函。2014.275号,的要求。结合东莞市自然地理条件和城市建设情况。通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 等源头低影响开发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将70 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到2030年 城市建成区80 以上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城市洪涝灾害基本缓解 雨水和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城市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三,建设任务自2017年起、全市的各类新区,园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老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 含三旧改造,和各类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等,以缓解城市内涝.黑臭水体整治.雨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一。排水防涝系统2016年完成东莞市市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工作.自2017年起。以流域为基本技术单元。开展全市各流域分区的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用于统筹全市各流域的排水,雨水 防涝工作.完善城市排水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逐步推进全市内涝整治工程建设,分期分批对排涝标准低,排涝能力严重不足的排水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率先完成新基河、新开河,下桥河等市区重要排水河道的综合整治,在相关新建项目中推行雨水调蓄设施建设、全面推广低影响开发建设。有效削减雨水地表径流,二.水污染综合整治以,河畅 水清.岸绿、景美、为整治目标,采取、截污.清淤,治堤。活源.等综合措施。根据不同河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各河涌的源头和末端截污方案。源头截污以完善截污管网收集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为主。以建设雨水花园、下沉绿地等低影响措施和地下调蓄池等控制地表径流措施进行初雨的截流处理为辅。末端截污采用建设沿河截污管网将合流污水引入截污主干管道,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方式,最大限度确保污水不直接排入河涌。在截污完成后,对河涌底泥进行清淤、削减水体内源污染、在全面完成河涌截污、清淤的基础上、对河涌两岸堤防进行加固达标和护岸建设工作 同步开展水生态修复,岸线美化绿化、亲水绿道打造和水景观塑造等水环境综合提升工程。三,园林绿地结合公园绿地的建设和改造.建设下沉式绿地和植草沟,推行透水铺装。在充分利用原有景观水面调蓄功能的基础上 适当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大力建设雨水花园。提升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等功能、大力开展植树绿化 丰富山体植被、涵养水源,并依托山体地势合理设置雨水收集。拦蓄及利用设施 增强山体公园雨水渗.蓄,用功能,四、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鼓励新建小区和公共建筑采用绿色屋顶.雨水花园、透水铺装等技术措施。实现对雨水的自然渗透,自然积存、自然净化,既有建筑与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在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和蓄水池、雨时发挥调蓄 旱时发挥绿化灌溉功能,五,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绿地与广场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 统筹开展竖向设计。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要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空间 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可采取下沉式绿地 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等多种低影响开发技术、将建设区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景观塑造相结合,在满足景观要求的同时.提高雨水渗透能力 增加雨水调蓄.净化功能。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并对雨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六,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初期雨水径流污染物产生的主要场所之一。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根据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 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 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 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 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可采用渗透性铺装材料,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滞蓄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总量和污染负荷 四,主要举措.一,加快规划编制中心城区及各镇街要尽快编制完成本辖区内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功能分区及控制要求,包含城市排水防涝标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制定各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策略.原则和至2020年及2030年的目标实施区域。已编制完成的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按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编或完善、二、落实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 年度建设计划 各建设单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为更好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责任主体和建设实施主体可引进专业咨询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和控制指标进行把关,审核设计文件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三.先行先试.典型示范通过重点推进黄沙河流域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松山湖。生态园。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 常平镇新城中心区、谢岗镇银瓶湖生态体验园和银山科技园湿地休闲区的建设、先行先试,示范引领、不断总结示范区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举措,技术手段、管理政策 融资模式等实践经验,用以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力求打造 极具东莞特色。的海绵城市建设模式.五 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为保障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建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协调重大问题,市水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等事项、各镇街。园区 根据工作要求.因地制宜,选取工作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强化协作配合。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市水务局 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及联席会议交办的任务.负责海绵城市相关技术导则的编制,负责出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负责督促和指导各镇街、园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负责开展技术培训 引入具有相关经验的技术咨询团队,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中、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宣传工作 市发改局,做好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可研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审查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和要求 同时指导各镇街,园区,发改部门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财政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配套资金 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海绵城市建设 同时、积极配合引入社会资本 统筹海绵城市建设的投融资模式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运作的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市国土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和要求 做好与用地相关的指导协调工作,做好相关审批手续和核发相关批准文件.市环保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涉及的水污染治理以及黑臭水体治理 负责指导各镇街.园区.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前期涉及环保相关的审批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有关环保规划中,市住建局。负责依职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在公路规划设计及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于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中、负责依据国家。省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要求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负责并指导各镇街 园区,在规划编制及项目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标和配合建设主体做好与规划有关的审批和许可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城市园林绿化系统专项规划中,负责研究海绵城市绿地雨水设施的植物配置.负责行政管理范围内市政道路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要求.指导各镇街,园区.城管部门开展相关具体的维护管理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综合观测,研究全市降雨发生规律.依法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及项目设计等气候可行性论证及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辖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中、负责将各项海绵城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贯彻到本区域的海绵城市项目建设中 负责编制属地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海绵城市项目的行政审批和项目实施,积极参与技术培训。进行技术管控、做好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等工作.协助海绵城市建设的投融资模式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运作的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二.落实资金保障、创新融资模式加大对涉及民生等重大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投入,优先安排资金进行建设。同时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元化地筹集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大力开展PPP模式试点 实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一体化模式 根据实际评估效益由政府付费、对经营性项目可授予特许经营权.按照谁受益谁付费。使投资和效益挂钩、机遇与风险共存,增加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对于重点示范项目 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三.加强科技支撑,扶持海绵产业加强海绵城市领域的科学研究 组织开展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基础理论。宏观战略,政策措施,关键技术,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研究、充分发挥高校 科研机构,企业.设计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各方的作用 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快一批科研成果转化,围绕海绵城市建设的各环节技术,培植东莞本土的海绵城市建设企业发展壮大.把海绵城市建设产业培育成东莞新的经济增长点。把东莞建设成为全国海绵城市的产业基地.四。强化绩效考核,落实监督机制各责任单位要围绕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确保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力求取得成效,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作.组织各镇街。园区,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要求开展海绵城市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和海绵城市建设专业培训,五,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 注重总结典型经验 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我市相关人员的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 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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