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规范管理,科学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全市城镇规划区范围.第二条 在全市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在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包括容积率指标在内的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 必须严格遵守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擅自调整,第四条、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 各期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批准的容积率指标相符合、第五条、调整容积率,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 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设强度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建设用地区域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四,建设项目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六,住宅建设用地因上述情况需要调整容积率的,还应考虑到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能承担的条件 第六条、调整容积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 审核该调整容积率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应书面函告申请人 三。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四、在市,县规划部门网站或现场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必要时组织听证,五,经专家论证 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 公示 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第七条、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第八条,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违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 对违反规划条件或国家相关规范进行设计的单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警告并予以处罚 第九条、项目建设未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造成容积率增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于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 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10 的罚款.二.对于影响规划实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按原批准容积率限期改正 可对超建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三、对于影响规划实施较轻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并收取相关规费。第十条.加大对建设用地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力度,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和法定程序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以及在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