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以规划放线 规划验线。规划检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 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进行建设,第六条、规划部门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规划批后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规划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工程在有效期限内尚未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行失效,第八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 构筑物必须在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前全部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除外.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委托规划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建设工程规划放线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首层外轮廓线的测定,二、建设工程内外地台标高的测定、三 建设工程四至关系的测定。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000,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放线成果技术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规划验线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放线要求,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要求、规划验线后、验线合格的、规划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线合格确认手续。建设工程可继续施工.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整改,建设工程重新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提交如下资料。1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审批表,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3,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成果技术资料及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应提交建筑立面影像资料,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包括。1、现状平面位置关系图.2。建筑物各层平面图,3、建筑物立面图 4.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汇总表 三、规划核实内容、1、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件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是否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建设工程是否已按规划许可的施工图全部竣工、3、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 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等施工设施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等旧设施已按规划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四.规划部门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安排规划核实。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核实不合格的发出整改或不合格通知。第十二条。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整改措施的,经整改或违法建设处罚完毕 规划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并取得同意.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部门规划核实或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规划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予补办,抄送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处理 一.擅自缩小建筑间距,加层,增建阳台 飘窗台,二。将原有阳台封闭或其它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三、擅自更改建筑立面的,四、擅自提高建筑高度的、五 擅自移位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凭证,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二,影响城市安全或影响周围建筑物安全,三,位于主要街道、影响城市景观,四。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五、污染城市环境,六。有碍消防.七.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八。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规划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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