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镇空间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规划,镇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规划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对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一 道路,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二,铁路 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三,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四,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五.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六。特殊管道 气体.油料 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七。电力线路,输电 配电线路及照明线路,八 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九.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 地下通道.地沟,十 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十一。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十二、上列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构筑物。第五条 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年底前将下年度城市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 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第六条 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由规划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应根据城市规划 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第七条。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 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 走向顺直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三,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性质相近的管线应当同沟敷设。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不同种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路牌,邮筒.垃圾箱 供电箱或变压器、供电分支箱、电话亭,广告牌等公益设施外、不得建设与道路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 新建各类管线,宜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要架空的、在不影响其他设施的情况下应同杆架设。第十条,因城市工程管线建设需要、且该地段地形或其它原因该管线又不能在规划位置上设置时,可办理临时性规划报建手续,临时性的城市工程管线设施 使用期满或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或管理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或规划的市政管线工程用地进行建设,第十四条,城市管线敷设涉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地或影响相邻管线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用地或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用地或拆迁事宜,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 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现状地形图并加画拟选线路方案,规划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要求、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二 建设单位应持下列图纸。文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2,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项目批准文件、3.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4、规划行政部门要求依法提供的其他材料、三,规划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管线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工程放线 验线和规划核实,一,在开工前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报建相关手续后。同时提供与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竣工测量委托协议,向规划部门申请放线,规划行政部门在查验有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确定放线时间。二 建设单位按放线位置进行施工.当工程基槽开挖完成后,必须到规划部门申请验线。填写。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经验线合格后 施工部门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验线工作一般应随报随验。市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的主要内容包括。1,道路,水沟,管线等实地平面定位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2、基槽,沟底标高是否符合规划审批要求.3 管线与相邻管线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规划审批要求.三 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竣工测量,未进行竣工测量的.不予规划验收、1。道路等地上工程竣工前,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洞.涵,隧道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城市规划测量资格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2,市政管线工程竣工应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以确保各类地下管线,沟,数据的精确度,在未进行竣工测量之前 不得进行覆土。3 采取非开挖措施施工的各类管线工程.也应进行竣工测量、4,竣工测量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测量单位应在工程管线验收记录册上签名盖章 确认测量成果.并编制成工程竣工成果资料.四,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表 市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市政工程规划验收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规划部门应在自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作出行政决定。对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材料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 应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如需变更设计。应向规划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和说明 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变更图纸施工.第十九条 市政管线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改变.市政管线工程废弃的,应报规划部门备案、并按规划部门要求按时拆除.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