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管理工作,根据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由政府投资或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轮候,是指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含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引进高素质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本细则的规定进入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以下简称、轮候册 并根据配租原则按程序对其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配租工作,各县 市 区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各县 市,区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实施机构 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 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六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设立轮候册,轮候册由以下序列构成.一、第一序列,1.本细则实施前已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2、本细则实施前已提交住房保障申请。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二.第二序列.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人 按受理申请先后顺序进入轮候,第七条、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优先配租,一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孤老病残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家庭,二。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县 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三.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四.其他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条件、第八条,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当地政府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九条,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序列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配租 配租先后顺序如下,一、优先配租对象。二。第一序列轮候对象,三,第二序列轮候对象、四,其他对象、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人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第十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第十一条,申请人获得配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拒签 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 应当重新轮候、第十二条,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第十三条、轮候期间.由于家庭人员,家庭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如实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第十四条,轮候超过1年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第十五条。配租房型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原则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厅.3人或以上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公布分配方案为准、第十六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的,由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七条.各县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