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株洲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株洲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31日,株洲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以下简称 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本细则所称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本细则所称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云龙示范区管委会 下同 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组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校车办、确保校车办人员有编制、办公有场地。经费有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四条、确需校车服务的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国家安全标准,专用校车还应当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第五条 规范校车服务提供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 的基本思路 成立专业校车服务公司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提供校车服务,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 原自备校车的学校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并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应当于2017年1月31日前纳入当地专业校车服务公司或政府规范的客运企业统一规范化管理。实现校车管理的专业化,集约化和智能化.禁止挂靠运营或者变相挂靠运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校车公司应当建立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高清监控管理平台 对校车进行实时全程监控 并接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校车办及学校,幼儿园监控平台、予以重点监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项资金,并纳入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校车公司正常运营,第六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含云龙示范区社会事业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四区.云龙示范区管委会由本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指定的校车运行线路勘验部门、下同,备案、学校。幼儿园应当经常加强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配合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学生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给予指导。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与管理.第七条。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营业执照或者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行驶证 三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校车驾驶人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 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七.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第八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 并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在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 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 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专用校车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第十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核载人数 行驶线路 开行时间,停靠站点 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第十一条 校车驾驶人,停靠站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或者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按照国家规定重新申请校车标牌.第十二条.校车标牌灭失或者损毁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 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 二。项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发或者换发.第十三条、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 非专用校车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学校以及客运企业等校车服务提供者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十四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拆除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其注销校车资格并予以公告.原校车外观标识应当在30日内消除,第四章、校车行驶线路勘验及安全设施建设。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前,或者变更校车行驶线路等、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进行实地勘查、校车行驶线路存在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的.按照标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后方可批准.保障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的安全性,合理性 便民性,校车行驶线路原则上不得跨越县市区行政区域运行、确需跨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受理许可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受理许可申请的人民政府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第十六条、已经开通的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应当及时处置或者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车通行安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隐患处置,维修所需经费 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道路养护部门,校车驾驶人发现校车行驶线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承担该路段养护职责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一规划 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校车停靠站点及其预告标识。站点标牌和标线的设置和日常维护费用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第五章.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管理.第十八条,驾驶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驾驶人系外省籍的.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十九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校车运载学生,校车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三,校车上下学生。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四。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五 校车不得在晚上10点到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接送学生上下学,六、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 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七,校车运载学生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八、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 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 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株洲市校车日常检查情况记录表,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九,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十.校车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收回校车驾驶证,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 一.本人申请注销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犯罪记录或者1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有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校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审验时.提交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及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 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对校车驾驶人逾期未接受审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报校车驾驶人所在学校 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担任随车照管人员.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四、有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必要的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三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 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并填写。株洲市校车运行、六定 登记表,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或者校车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的驾驶人不一致的。制止校车开行。三,学生上,下车时,清点乘车学生人数 分别与学校,学生监护人做好交接登记、并填写.株洲市学生。幼儿.上下车情况记录表 四,学生上车后,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五,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六.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七,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第六章。校车监管职责.第二十四条,县市区校车办职责,县市区应当通过政府编制部门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门机构.核定专人编制、安排专项经费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 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根据学校分布 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合理的校车运营方案、二,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校车的审批许可,校车标牌的核发和校车每年2次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依法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校车驾驶人的培训.审查 考核和报送工作,三 不定期上路督查本辖区内校车运营情况和校车运行线路标志标牌,停靠站点,防护设施等情况,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整改 四、听取各职能部门意见及监管情况反馈,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规定精神 加大本行政辖区内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五 每半年召集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就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 六.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到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校车交强险、校车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职责.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二,指导学校在校门口醒目位置公示校车号牌号码.核载人数、行驶线路、停靠站点.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和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信等方式告知学生监护人,三、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报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等相关工作.四.督促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经常性对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行消防,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并配合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演练、五、加强校车安全监督、参与公安.交通、安监等职能部门开展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 办法,细则,的学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并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三,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对新增校车依法依规登记注册、实行专用号段登记注册、做好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平台。四。加强对本辖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校车标牌的违法行为.五,建立本辖区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台账。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巡查和管理、开展以校园周边为重点的交通秩序整治,依法处置机动车不避让校车及其他危害校车安全的违法行为,保证校车优先通行和学生上下车安全,六,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严格校车驾驶人和校车的审验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制定校车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七、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一。校车使用许可前.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等进行实地勘查。二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 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四 完善农村道路特别是校车通行路段的安全标识 标线 防撞隔离墩等设施,加强交通安全防护。积极推动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停靠站点。按照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校车通行地段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采购的指导 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车的违法行为,保障校车产品质量安全.第七章.校车过渡期管理 第二十九条,校车应当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或校车服务公司的名义办理注册,不受理个人车辆作为校车的申请注册.第三十条、根据 条例.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 在本细则实行前,已取得校车许可。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且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的非专用过渡期校车,还可以继续使用、但过渡期截止日不得晚于2018年1月31日。本细则实施后。新购置用于接送中小学生 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且安装卫星定位设备。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