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和各县 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 下同、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 房屋拆除 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混凝土搅拌 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 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码头 堆场,露天仓库及混凝土搅拌站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县 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县为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城管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管理 依法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 负责城市垃圾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和主要公共场所及道路的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的管理工作,市、县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等实施裸地绿化工作及其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绿化和养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建设部门备案 方案编制必须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 HJT393、2007、相关要求,第八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镇。街道.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 高度不得低于1。8米,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每10cm、10cm 100cm2的面积上有2000个以上网目.确保达到防尘效果.设置保洁责任区 一般设在施工工地周围20米范围内,对保洁责任区周围环境进行保洁。三,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机器设备清理车辆和物料的尘埃 四,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五,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 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建筑垃圾等在产生后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 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六,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七。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 房屋拆除等作业 八 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十条,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 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 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二,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第十一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情形除外.第十二条 采石取土场作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废石 废渣,剥离的泥土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覆盖防尘网等措施。二、对于遭破坏的植被。生态环境应当做到边开采 边恢复。第十三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码头 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库内应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构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种植植物.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规定进行改造,完善.达到规定要求。第十四条 运输砂石、灰土,城市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保证车厢密闭完整 不留缝隙,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三.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四.运输城市垃圾的车辆应当持环卫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如需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禁行路段通行的 还应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运输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环卫。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证件 运输车辆应按环卫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和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 应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除泥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第十六条,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 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二.粉料仓上料口必须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起到收尘作用。三.必须对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四,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必须硬化,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确保不产生扬尘.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轮冲洗设施 保证车辆出入不带泥沙上路 五,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必须设置喷淋装置,确保物料在装卸过程中不产生扬尘.六.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浆通过沉淀池沉淀处理后重复使用、七。罐车应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净车上路,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码头 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污染的.由环卫 城管。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园林,城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改正的 可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混凝土搅拌站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环保 城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公用事业 园林.房屋征收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人士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接受和处理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六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