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区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沙坪坝区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有效维护沙区城市秩序,市容环境卫生、控制扬尘污染.根据,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十七届区政府7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沙坪坝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沙府发,2014、8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增强贯彻落实,办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守土有责,强化落实.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各街镇 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也是贯彻落实 办法.的具体责任主体,对于渣土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街镇。管委会。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履职 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健全管理队伍.落实专人负责,逐级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申请应出具书面意见,切实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渣车运输,乱倾倒建筑垃圾等日常管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二,密切协调、强化执法,对没有完善手续 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严管重罚,应查必查。应封必封,对问题突出的必要时由环保.市政 交通 公安等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依法严管,强化惩处.各街镇,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携手联动。加强执法.严管重罚.对建筑垃圾产生.施工。运输单位和个人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或经其委托城市管理执法权的各街镇.管委会,及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一 建筑垃圾产生。施工、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或经其委托城市管理执法权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罚,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将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3、违反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4,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一千元罚款、5,未按照批准的时间 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6、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可暂扣运输工具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7。密闭式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 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自行清除干净。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9。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0,出租.出借,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由作出行政许可并发放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行政单位收回此证并给予相应处罚,二 在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由区农水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工地违反规定夜间施工 噪声扰民、消纳场未按规定落实防尘控尘措施的、由区环保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 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 号 处罚。1,未取得夜间许可,临时许可,证施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 责令停止施工,未按夜间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有效措施的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1,接到违规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 2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 3,阻挠,干涉检查执法工作等各类违法行为 未按标准化密闭要求运输建筑垃圾及超载等违法行为.4.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暴力抗法行为 四 依法监督,强化追责。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街镇、管委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监管不到位或不良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8日